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自近年来跨境电商以及个人行邮的兴起,在货物进口业务环节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新兴的业务领域,即为国外代购以及国内消费者提供货物报关以及两程快递转运业务的公司,一般情况下我们对这些公司成为转关公司或转运公司。
实践中,此类公司担任货物从卖家到买家手中的其中一环,对外与报关公司联系的同时,对内则负责买家货物在国内的咨询、运输和可能产生的赔偿环节。
由于相关公司的业务与报关以及收取客户可能需要交纳的税费存在关联,故实际上此类业务亦存在可能涉嫌走私犯罪的风险。笔者认为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系单据转移上可能发生的问题,二系收取费用上无法足额缴纳税款的可能。近年来在办理涉及转运公司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笔者亦遇到了各类不同情形,涉案公司在案中因参与程度不同,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亦呈较大差异。现笔者根据以往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从事实角度出发介绍该案的无罪辩护思路。(本案的介绍着重于事实角度,对证据角度的无罪辩护较少涉及)。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间承揽跨境快递转运业务的单位,主要系面向国内具有跨境购物需求的相关人员(如代购及普通消费者)开展快递业务。在承揽相关业务后,A公司将与国外的公司联系,先后处理空运、海运以及核心的报关进口工作。在货物到达国内后,将直接联系国内快递或使用报关公司的渠道进行投递。
本案在案发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均在国外,单位相关中层人员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在介入本案后,当事人一直向笔者强调,其系无罪,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并不涉及任何走私行为。
笔者参考当事人的说法以及结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经验,认为本案确实与一般案件不同,具有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及理由。在对A公司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后,逐步梳理出基本的辩护架构。
二、A公司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具体分析
A公司的具体行为:
由于本案相关核心人员并未归案,故笔者对A公司的行为仅能通过当事人这名中层人员了解,在多次会见、沟通后,笔者发现主要有如下几点关键:
1.揽货,商定运费等费用;
2.制作相关购物信息并交付报关公司;
3.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适宜。
从上述情况分析,本案A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项:一系所收取的费用是否足额缴纳关税,二系制作的购物信息是否真实。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
据会见时所述,其在公司内主要负责的是制作相关单证信息以及承担部分营销工作,但由于案发前公司基本不处理营销揽货业务,故实际上只处理客户信息以及单证问题。
结合A公司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可以推断出办理本案的关键脉络,即A公司所支付给报关公司的费用是否能够足额缴相关税款以及二者对外输送单证、信息的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具有关联。
对于A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本身处于进出口业务其中一环,故若所收取的费用明显低于货物进口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运费等),则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走私的嫌疑;但对于当事人而言,由于其并非公司的核心人员,对费用等并不一定具有把控的义务,故考虑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则为经手的单证、信息等是否真实。在确定关键矛盾后,便可进一步明确辩护的策略。
三、为当事人制定的辩护观点
在确认上述关键问题后,笔者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以及单位犯罪三方面入手,切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具体观点如下:
首先,从客观行为方面看,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为正常职务行为,与走私犯罪无关。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事人所制作的购物信息,实际上系从货主自行填写的信息中提供,基于货主希望顺利通关的角度出发,可以推断为真实。因此,随后所转发的文件也是正常所需的进口文件,实际上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故笔者认为当事人并不存在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
其次,从主观故意方面看,当事人对走私犯罪并不知情。
笔者在详细分析本案后,认为从两个角度可得知当事人对案中存在的走私行为不知情。
一方面当事人并不管理案中存在的相关劳务费用,因此不能根据各项费用以及货物的比较,猜测本案是否存在偷逃税的情况;
另一方面本案存在多个聊天记录方面的证据,而相关证据中均未提及到报关方式以及税费的问题。
最后,从单位犯罪的角度看,当事人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单位犯罪下,追究两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一方面,决定、批准、授意均系单位实际控制人才可能进行的行为,作为员工的当事人并不具有相关权力;而纵容及指挥的前提,均系对上级或共同犯罪中的同案人员的犯罪行为知情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的行为,当事人由于并不知情故亦不具备。因此其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一方面,如前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并非实施犯罪而系正常的职务行为,亦不可能属于“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上述为处理本案时的简略分析情况,实际上该案笔者从事实以及证据角度分别各出具了一份文书,综合论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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