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年07月09日 16:18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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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周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员,同年7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周某,告知其会将入职资料(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寄给周某。但周某表示工作人员可将文件邮寄至某酒店。当天,工作人员用顺丰快递向周某邮寄了“文件”,周某于同年7月30日在某酒店签收了快递。后双方于2023年7月22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500.51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周某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748.24元。公司不服上述裁决,故诉至法院。
公司起诉称:公司无需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4748.24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公司提供的公司工作人员与周某的聊天记录,公司工作人员在2022年7月29日用顺丰快递向周某提供的地址邮寄“文件”,周某在“文件”寄出第二天收到快递,本院认定周某收到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资料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但是,公司自2022年7月29日将劳动合同寄出后,直至2023年7月22日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前,从未催促周某将劳动合同寄回,亦从未再次向周某提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与周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公司应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周某的主张,周某的工资(不包括补贴、全勤和业绩提成)及周某的工作时长,剔除加班工资后,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948.16元。
公司上诉称:公司没有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公司将劳动合同按周某指定地址邮寄后,即履行了签约劳动合同的义务。周某在收到劳动合同后隐瞒并故意未寄回劳动合同,相关事实说明均为周某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署,周某应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切实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一、二审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虽然某公司有向周某寄送有关入职、劳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行为,但根据周某工作业务的特殊性,需要在外出差办公等情形,公司理应就有关签署劳动合同等事项做好提醒、督促、跟进,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公司自2022年7月29日将有关文件寄出后,直至2023年7月22日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前,从未催促周某将劳动合同寄回,亦从未再次向周某提出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虽主张周某存在隐瞒未签约劳动合同,故意未寄回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与周末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提醒、督促等相应管理职责,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切实履行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被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注:来源于“劳动小便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