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年12月09日 16:06 湖南
乔峰与大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的变化及乙方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乙方的工资待遇也可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调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获得相应补偿金。”
《员工手册》第2.8条规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岗位轮换,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安排,轮换的岗位应与员工原有的工作有所不同,但与员工的能力相符合。”第6.2条规定:“绩效考核(KPI)每月一次,连续三个月未达到60分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调动、调换、轮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乔峰签字确认的2023年3月至5月的考核情况
2023年6月13日,公司以提高员工综合能力、胜岗能力,更好适应公司发展需求为由通知乔峰于2023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轮岗至智能研究院。2023年6月14日,郑某发邮件表示拒绝轮岗。
2023年6月16日,公司以乔峰连续三次考核未达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拒绝公司轮岗提升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乔峰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6月19日。
乔峰于2024年1月1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仲裁委裁决大唐公司支付乔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433.7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公司起诉称: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乔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433.7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亦应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大唐公司以乔峰三次考核均不达标,安排乔峰进行轮岗以提升其工作能力,但乔峰明确拒绝公司的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乔峰的行为合法。本案争议焦点为大唐公司安排乔峰进行轮岗提升的要求是否合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3月、4月、5月,乔峰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低于60分,属于不达标。乔峰认为公司考核标准并不合理,不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所列的细则对其进行考核。对此,法院认为,对员工进行绩效考评、制定考评细则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营需要、岗位需求对其员工进行考评,且乔峰已在《绩效考核指标》上签名确认,应当视为其接受公司的考评标准。乔峰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评分数均低于60分,无论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公司均有权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故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以提高乔峰能力为由安排乔峰轮岗至智能研究院,系属合理,乔峰应当遵守,但乔峰予以拒绝。乔峰之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者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乔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433.7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乔峰上诉称:单位安排员工轮岗时,需根据员工自身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以提升员工的能力,符合岗位标准,且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改变。本案中,大唐公司认定我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我从销售岗调到技术开发岗,不合理、不合法,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乔峰2023年3月至5月的考核情况,对比乔峰主管每月评语及当月考核结果,可以认定公司对乔峰考核有事实依据,且上述考核结果均得到乔峰的签字确认,因此,乔峰上诉主张公司对其考核缺乏合理性,与上述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第6.2条规定,乔峰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达到60分,公司有权调整乔峰的工作岗位,乔峰予以拒绝,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与乔峰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及规章制度依据,应属合法,不应支付乔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乔峰上诉主张公司所指派的新岗位需每天加班一小时,故其予以拒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乔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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