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成为人质,却住他国皇宫,两汉的质子到底有多残酷和现实

白安看历史 2023-02-16 22:50:02

引言

在古代,有一类身份极其特殊的人,被称为“质子”。

其实“质子”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人质。

质子”现象曾普遍存在于我国古代民族交往过程中,并成为少数民族与内地政权发展关系的一种特殊工具。

两汉作为我国古代历史上的鼎盛王朝,与同时期少数民族政权的交往甚是密切。因此发展“质子”成为了这个时期汉朝与少数民族交往的重要手段。

民族英雄——质子

质子在我国民族关系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一项制度。

质子制度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初步形成到发展、完善、演变再到走向衰落,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

质子除了存在于同一民族内部之外,还大量存在于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质子在此同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内、外关系来说,有“内质”和“外质 ”的区别。

“内质”就是在一个国家、民族或部落内部实行的质子入侍中央的制度。如中原王朝要求其直接管辖地区的朝廷官员以子弟入仕,就属于内质性质。

“外质”就是对外征取的质子。

外质存在的形式也比较复杂,一是中原王朝面向少数民族政权或国家征取的质子。第二种情况是强大的少数民族国家向弱小民族所征取的质子。三是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中存在的质子。

当然,“内质”和“外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当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它们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

无论哪种形式的质子,都在促进不同民族的融合中发挥了他们的独特作用。

古人围绕着质子所展开的一系列活动,与双方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质子”这一特殊人群,在古代维护民族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质子”的“子”有王公大臣,也有王室子弟,而主要是后者。

“质子”是以人身为抵押来获取对方信任,派遣“质子”又称“纳质”或“遣质”。

在大多数情况下,质子活动应包括纳质者和受质者两方面的活动,是一种国家或民族行为。

在中原王朝看来,纳质是作为臣属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免除的一项义务。时统治者还把它打扮成一项近乎于神圣的义务。

因此,作为履行纳质义务的一方来说,当他们认可了双方的臣属关系,并接受这些观念和思想的时候,就并不觉得纳质是有辱于自己的一件耻辱的事情。

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看待质子的时候,就会发现质子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国家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项活动。

“质子”这一现象最早活跃在历史舞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天子的号召力已经远不如从前,因此诸侯国之间便展开频繁的战争。

正是在这样的相互争夺中,质子被作为一种常用的手段,频繁运用于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争端之中,作为一国与它国斗争和交往中用以牵制对方或自我保护的手段。

和质子制度密切相关的背景思想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原王朝把 “策名委质”以确立君臣关系的礼仪推及到与少数民族的往来关系中,纳送质子就成为“策名委质”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是定“五服”以明确不同地区的服属程度和臣服者应尽的义务,并据此确定纳质者的范围。

三是受质子、施教化,通过影响藩属之国的王位继承者或可能的王位继承者,即“质子”,来培养维护中央王朝统治的亲近势力,以达到怀柔远人、化服四夷的目的。

在纳质者看来,质子首先是一种适时的屈伸权变之术。

一些弱小的少数民族政权为了向实力强大的中原王朝表现自己的诚意,把自己国家的某些重要人物当作“质子”留在中原王朝,以此达到他们的某些政事目的。

亦或者在对方兵临城下、国家面临危机存亡的重要关头,以遣送质子的方式与对方达成和解,是一种缓兵之计。因为只有先退敌兵,才有从长计议的机会。

被作为质子出使他国,被认为是挺身而出、为国分忧、以身纤难的一种表现。质子本人也会被尊为民族英雄,获得一些此前难以获得的机会。

最重要的是,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对促进不同民族的融合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大汉之威,万国来朝

质子在我国出现得很早,但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到了汉代得以初步形成。

因为汉代不论是对质子的认识、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对质子的征取、管理、教育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比较规范的做法。

质子制度在西汉初步形成,东汉承西汉之余威,实施对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

虽然其力量和影响虽不及西汉,但仍有许多民族纳质于东汉,子制度在一时期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对南越、匈奴及西域的用兵,便有大量周边少数民族子弟来到汉朝。

他们大多以 “侍子 ” 的身份入汉,然后留侍于汉朝宫廷执行其宿卫任务。

大量质子入侍使得大汉王朝必须明确管理质子的机构和职责,在质子入侍的条件、身份查验、沿途护送、管理、养育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做法,从而初步使之成为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为臣服于汉的少数民族所遵守,并被后世沿袭。

汉人把质子作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汉代的统治者对这种手段予了高度重视,甚至可以说他们视此为中原王朝的一大法宝也不过分。

他们认为这是是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可以不用劳民伤财的进行大规模的战争,最大程度的减少士兵的伤亡。

同时,少数民族遣子入侍,就意味着臣服汉朝,成为汉朝的藩国。作为藩国,纳子入侍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在汉王朝和所有的藩国之间,只有作为宗主国的汉王朝才有受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容他国染指。

如果发现藩国之间有纳送质子的情况发生,汉王朝就会派人去对其进行所谓的“责让”。

如贰师将军击大宛得胜回师时,听说抒弥国遣太子赖丹在龟兹为质,“将赖丹入至京师”,剥夺了龟兹受纳质子的权利。

质子的来源,来自汉王朝要求臣服的藩国或其他少数民族纳送质子的活动之中。

汉王朝面向少数民族征取质子,少数民族遣子弟入侍于汉。其情形无非有二,一是被迫的,二是自愿的。

被迫的质子大多为当朝鼎鼎有名的人物,因战败或其他原因不得不成为人质,因其所具有的影响对他原有部落有很大招引和牵制作用,所以被纳为质子。

而自愿的则出于多种目的,有的出于军事目的,有的出于经济目的,还有为了某个单一的目的,如和亲,如贸易等等。

不管是被迫的,还是其自愿的,都是汉王朝面向少数民族征取的结果。

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之所以送子弟入侍于汉,是因为汉有这样的明确要求。

汉王朝通过使者临蕃晓谕和军队武力胁迫的方式将他们的要求传达给各国,从而让他们履行义务。

汉人并不讳言质子留汉的要挟、牵制意义。

西汉著名的思想家董仲舒曾评价匈奴质子与对于匈奴统治者的牵制作用。

他认为藩国的质子在汉朝朝廷手中,为人父母谁能不顾儿子的安危,爱子的生命握于他人之手,却系于自己的所作所为。

那么匈奴单于在处理与汉的关系时,就不得不考虑这样一层关系,以此来牵制匈奴,使其不敢轻易冒犯边境。

同时,在“远人慕化,实由有德 ”思想的指导下,汉统治者不遗余力地标榜自己的德行,并把接纳少数民族质子并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作为一种所谓的汉向少数民族宣谕威德的重要途径。

因为汉统治者认为德是吸引少数民族归附的主要原因。

正因为如此,他们极力标榜自己的德行,甚至把少数民族的归附与所谓的天降祥瑞相附会。

在思想方面,汉统治还希望通过“质其种裔,习我华风”的方式,取信于少数民族,使其沾濡汉族文化,以此来改变他们的落后习俗,并最终达到使其“慕乐中国”、“世奉汉家”的目的。

汉朝可能没有如后来唐朝那样对质子进行专门的学校教育,但汉人显然已注意到质子是传播汉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汉对质子的教育,主要采取让他们参加一些重大活动的方式,使其目睹汉朝的朝章礼仪,见识各种活动的盛大隆重。

汉代的质子地位并不高,如武帝时的匈奴王子金日碑最初只是在黄门养马。但其“职任亲近、以供天子”。

由于职任的原因,质子们有机会接近天子,得到召见甚至受到宠幸或者重用。同时,汉统治者“开设酒池肉林以乡四方之客,作鱼龙角抵之戏以观视 ”。

由此可以看出质子们常常能够得到此类恩遇,被邀请参加这些活动。其意当然在使质子耳濡目染、日渐熏陶。

不过对质子教育的结果,并非都能如汉所愿,也有的质子教育效果并不如意。

两汉时对质子实施着非常有效的管理。这主要体现在各国质子已完全被纳入汉朝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受汉朝法律的约束。

汉为管理好质子,明确了管理质子的机构,修建供质子居住的馆舍。

入侍于汉的各国质子必须遵守汉朝法律,而且没有外交豁免权。如果他们在汉犯法,同样要受到汉朝法律的惩罚。

从机构设置来看,两汉时期管理质子的机构分为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两部分。

中央机构主要是大鸿护及其附属机关。

按照汉承秦制的惯例,设立了专门管理四夷的机构典客,“掌诸归义蛮夷 ”。

武帝时改为大鸿肿,下设典属国,“别主四方夷狄朝贡侍子 ”。

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西汉初期的质子是由典属国来专管,也说明西汉王朝对质子的重视。

所以典属国就成为一个“以民族事务为主,兼管外交事务的机构”。

地方机构指在边疆地区设立的、专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如西域都护、护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等。

这些机构可能是在大鸿肪的统一协调下,参与质子的征取、身份查验、迎送等事宜。

汉朝所设立的这些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朝廷对于藩国质子的管理,促进了民族交流。

结语

“质子”作为维护两国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古代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汉朝是“质子”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同时也对其发展做出了诸多措施,并为后世所沿用。

相对于战争而言,“纳质”不费一兵一兵一卒,而保两国百姓平安,在维护边疆安全。促进民族交流中同样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后汉书》

《汉唐中外朝贡制度述论》

《册府元龟》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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