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家卖淫被查,另一男子刚好上门也被抓!警方:都拘留

爱普发何吕 2024-09-02 10:04:47

陕西榆林,女子因为生计问题,选择在家中从事特殊活动,没有料到,才开张几天就被警方查处,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最近这段时间,警方在开展扫黄活动,城区派出所成功查获两起卖淫嫖娼案,抓获违法行为人3人。

女子孙某某因为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没了生活来源,所以动了起来歪心思。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在自己家中做起了“生意”,通过微信联系到高某某,约定交易价格后,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被民警当场查获。

出门后,恰巧碰上正欲前来的李某某,面对民警的询问,李某某只能供述了前日与孙某某发生性交易的事实。目前,三人均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提出疑问:把五间房屋租给科研人员了,请问若他们搞出科研成果获大奖,这房东也应受一份奖吗?

还有不少网友直接愤慨的表示:对权贵阶层,道德约束;对底层百姓,苛法严惩。法院判这些小打小闹十块20块钱的,他们最顺手,大案不好办,有人情事故在里面!食品安全比这危害大,怎么没人管!

那么,该怎么看这些事情呢?

1、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不管是基于什么的理由,生活困难也不是实施违法犯罪的借口,大家都应该模范遵纪守法,选择洁身自好。

2、在这起事件中,失足女孙某某和嫖客高某某因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警方抓现行,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说,大家都应该洁身自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些事件中,虽然孙某某生计困难,很多网友吐槽警方管太宽,但实际卖淫嫖娼活动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道德,容易滋生治安案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因为卖淫嫖娼活动被处罚过,此次再次被查处的,就属于情节较重的,根据上述规定,要面临15日左右的行政拘留!所以,对于孙某某和高某某来说,接下来肯定是要面临行政处罚的。

3、对于李某某来说,虽然没有被抓现行,看似只是无辜躺枪!但是有证据表明他已经从事过嫖娼活动,同样也要面临的暴力制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相对于行政处罚法两年的处罚时效,在治安处罚领域时效是6个月,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那么在规定的6个月后,公安机关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当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说,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失足女孙某某和嫖客高某某时,碰巧遇到前来李某某,并且李某某也主动承认了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追究时效,所以依然要面临治安处罚!

最后,女子年纪轻轻的,四肢健全,还干这种坏事,不处理不行。或许出于生活中的无奈,但是肯定有办法解决,有困难找政府,这种违法的事以后千万不要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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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