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出于工作需要,深入研究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各类银行案件,银行案件研究的越多,就越来越感受国家近年来加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问责,深入推进金融反腐,这一系列决策的英明及重要性。有些对外披露的银行案件,真的是有些夸张,已经不能简单的用缺乏敬畏之心来说明,靠行吃行几乎用到极致,也充分说明加强银行内外部监管永远在路上,没有止境。
唐某是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支行行长,与当地检察院的检察官李某一起共同投资,所有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共同违法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近8000万元,高利转贷获利920万元,结果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人举报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刑事拘留,此时唐某与李某一起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共同投资、高利转贷的违法行为也就浮出水面。
一、银行行长、检察官联手第三人购买门市房干洗浴,购房款及装修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2600万元
唐某于2006年至2010年任甲银行(注:为地方性法人银行)壹支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5年任甲银行贰支行行长;李某为当地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
2011年,唐某与李某、丁某三人计划在某地客站附近合伙买门市房干洗浴,购门市房需1300多万元。2011年9月21日,李某找来李某亲朋好友四人以他们的名义在甲银行贰支行每人贷款250万,唐某利用职权安排客户经理戴某办的,其他购房款由丁某提供,丁某向房东出具400万元欠条,实际并未支付余额。
评:这是典型借名贷款,属于严重违规贷款,贷款用途、贷款资料大概率存在虚假情况
2012年4月,因缺乏资金装修门市房,唐某用上述门市房作为抵押,借用丁某以弟媳彭某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汇成物质公司、楚某名义在甲银行总行营业部分别贷款1200万元、400万元,其中,700万元于月利率3分借给他人(注:后未归还,本息转换为800万元欠款,但一直未收回),300万元于月利率5%借给王某获利39.59万元。最后,因贷款未归还,甲银行将上述门市用于抵偿贷款。
评:唐某能够借用他人公司及个人在甲银行营业部贷款160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但职务影响力肯定是存在,毕竟这两笔贷款也属于严重违规贷款,当然最终唐某与检察官李某一起投资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用银行贷款买的门市房也用来抵偿银行贷款。
二、银行行长与检察官联手既高息借款他人又受让地产公司股权
2012年,王某与孙某打算收购某置业公司及名下的地皮,向唐某及李某高息借款,月底3个月内还钱,月息5分,如果3个月内不归还本金,月息上涨至6分。为此,李某以月息2分向担保公司借款300万元,唐某向本行贷款客户徐某借款600万元(注:来源于徐某用10家企业贷款800万元)以及其他来源100万元。王某在支付唐某与李某162万元利息后,于2012年10月,将剩余700万借款折抵置业公司12.5%股份给了唐某与李某,股份记在唐某名下。
2012年7月,王某因收购置业公司资金短缺再次向唐某、李某借款3000万元,约定第一年利息为月息3分,第二年转为置业公司股份。
2012年8月,唐某、李某筹集了1300万元:其中,1040万元来源于当地另外一家银行贷款,该贷款是通过在该银行任支行行长孙甲某(注:为李某同学),以13个人、每人80万元借名贷款获得,抵押物为置业公司另一股东孙某房产;100万元为在唐某所在壹支行借名贷款100万元。
2012年8月27日,唐某和李某又筹集了1350万元、350万元:其中,1200万元再次来源于李某同学孙甲某所在银行贷款,通过8个企业每个企业150万元贷款;150万元来源于唐某所在支行他人贷款。
2012年10月,孙甲某因害怕出事,要求李某处理掉前期13个人贷款1040万元,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7个企业、8个人在壹支行贷款2050万元,用于归还前期在孙甲某所在支行贷款1040万元、他人借款900万元以及贷款利息。
综上所述,唐某、孙某累计使用银行贷款资金5140万,其中4100万元来源于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的借名贷款。由于唐某、孙某高息借给王某资金239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非法获利880.44万元,被法院定性为高利转贷罪。
三、事发
2016年10月8日,唐某因涉嫌违法放贷罪(注:未涉及本案贷款,涉及贷款37笔、金额2849万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因股权纠纷,置业公司另一股东孙某配偶刑某举报唐某,在办理孙某500万元贷款过程中,索贿价值56.74万元房产一套;2017年8月9日,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孙某同时向纪委与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高利转贷罪,并提供证据材料;2018年5月,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唐某再羁押期间,不仅如实供述自身高利转贷犯罪事实,也主动检举李某参与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
最终,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处罚金940万元,李某因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925万元。
注:上述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辽0521刑初30号《唐殿普、李刚高利转贷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辽05刑终147号《唐某1、吕某1、古某、戴某、刘某1、孙某1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唐某、李某如此肆意妄为的利用个人职权,违法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投资,出事情几乎是必然的。对于本案,因为唐某、李某使用的贷款资金全部都是通过借名贷款方式获得,这在某种程度上充分说明涉案银行当时贷款管理问题不小。
虽然本案贷款问题发生在10年前,但是借名贷款问题以及所引发的风险始终都是中小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重点,尤其是批量的借名贷款危害更大,常常会伴随着员工道德风险的发生,不仅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为此,不管什么时候,广大中小银行都应该高度重视借名贷款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