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下级机构贷款业务授权时,基本上是按照风险敞口确定授权额度的大小。在这种授权模式下,一些低风险业务虽然额度很大,但仍然可以在下级机构权限范围内办理,如存单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再加上基层机构银行员工对低风险业务存在错误的认识,上级部门对低风险业务监测不到位,同样容易引发风险。
李某作为一名地方法人银行支行行长,伙同以前司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骗取所在支行贷款2700万元,最后贷款虽然全部归还,但李某与其司机仍然双双获刑。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银行信贷从业者,没有绝对的低风险业务,需要加强对低风险业务监测,重视低风险业务准入背景。
一、案件情况
李某,甲银行壹行长,为骗取本行贷款供其个人使用,于2017年10月份安排以前司机李甲某受让焘宁商贸公司的股权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甲某在李某的授意下,明知焘宁商贸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贷款为李某个人使用,仍在该笔贷款手续上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协助李某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质押贷款2700万元。后该笔贷款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至李某控制的银行账户。李甲某对于之后质押承兑汇票的使用以及该笔贷款的展期并未参与。2018年5月份,李某将贷款本息还清。
李某涉嫌集资诈骗案另行处理。
法院认为,李甲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700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李甲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评:在本案中,李甲某因为认为,李某办事可靠,再加上给李某干活,就心甘情愿充当马甲,可以说是完全是一个法律的无知,当然他也要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惨重的代价,丧失了两年的人生自由以及带有犯罪的人生污点。
二、案件原因剖析
作为支行行长李某骗贷手段也谈不上高明,但却能成功,背后原因值得深入分析,引以为戒。
原因一:对支行行长行为规范管控不到位
虽然裁判文书网还未披露李某犯罪个人判决书,但从与李某有关的判决书可以知晓,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在当地也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单是李某密切关系人黄某账户(注:上述贷款中有387.55万元转入黄某账户)与一名职业放贷人两年累计交易金额就高达3000多万元,月息高达6分。
一般来说,银行员工涉及集资诈骗罪,这本身就说明银行员工违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并且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本案李某将涉案贷款中1466.25万元用于收购他人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涉嫌违规从事票据买卖业务。支行行长这种关键少数的银行员工,按理来说在任何银行都属于重点关注对象。笔者认为,对于甲银行地方性银行而言,具有地缘、人缘、血缘的天然优势,只要内部管理到位,完全有可能较早的发现李某集资诈骗行为。
原因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严重不足
根据办理上述贷款的客户经理张某证言“焘宁公焘宁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甲某,他是李某以前的司机,李某开了李福记饭店后,他一直在饭店上班,焘宁商贸公司可能是李某的,因为李某一直跟着李斌”,他事先应该知道这笔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支行行长李某。另外,当李甲某到银行签字时,甚至不知道签什么字,这时张某笑着说“还能是啥,贷款签字”。
为此,笔者推测,张某不仅知道涉案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李某,而且根本就没有实地走访过贷款企业,因为李甲某供述“焘宁商贸公司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从这个层面来讲,上述涉案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张某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原因三:对低风险业务管控不够重视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发放贷款,从单笔业务来看,客户明显是亏损,毕竟贷款利率大多数要高于贴现利率,再加上无法全额获取贷款。当然,除非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没有贸易背景,客户不满足办理贴现的合规要求,且中介贴现利率远高于贷款利率。
为此,笔者始终认为,任何银行管理层,特别是风险管理部门,绝不可忽视对低风险业务的管控,应建立下级机构低风险业务异常监测机制。一旦发现下级机构低风险业务增长过快,或者新准入大额低风险业务,应及时了解低风险业务准入背景、相关客户资质以及业务办理合规性,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排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揭示风险。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0503刑初112号《李甲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事出反常必有妖,任何客户不可能会无缘无故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如果办理了一定是有所求。居于同样逻辑,任何机构或部门低风险业务增长过快,都属于不正常现象,银行相关部门一定及时组织专项排查,正如两年前爆发的渤海银行存款挪用案,表面看上去是无风险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是以此达到挪用客户存款的目的。
事实上,笔者始终坚信,银行根本不存在绝对的低风险业务可言,特别是在当前严监管、强监管的背景下尤为如此。银行员工在办理任何业务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坚持风险合规底线,不管是对于银行还是员工个人而言,这才是王道、持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