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一装饰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发票超7600万元,转账后,资金回流至公司账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局罚款。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2016年-2022年期间接受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2份,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76016426.20元,你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经检查账户银行流水,存在资金回流到你单位相关账户的情况,针对该情况,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同时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相关年度的账簿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拟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按偷税对2018-202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0.7倍罚款共计596077.26 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6日
法律对于偷税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的构成要件做了明确,是税局执法、征收管理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在税务稽查出具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会引用此条款规定。
偷税是否一定触犯刑法?
偷税首先触犯的是税法,税收征管法对于这种行为做了明确界定,要求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刑法的界定。
刑法对于性质的界定采取了定性的说法,只要是欺骗、隐瞒手段造成既定结果的都属于此范畴,但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量的界定,刑法主要确定了两个标准:10%和30%。
界定标准及惩处
1、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下,不构成犯罪
2、少缴税款数额较大且超过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偷税原因
1、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的行为。
3、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4、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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