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坍塌导致3人死亡,却追究一个跑腿送文件的实习生的刑事责任,这事儿合理吗?
我仔细看了《事故调查报告》,有几个比较关键的时间节点:
首先,监理单位工程师于12月28日就发现了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问题,当天就给施工现场负责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但未得到应有重视。
12月29日,总监理工程师又为此向总包公司下达了《工程暂停令》,由实习生王某璞签收,要求当天下午立刻停工,整改到位前不得再私自施工。
注意,这里明确要求了时间,是当天下午。
然而,项目部的副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等,不知道什么原因,却拖到了当天晚上才制发《工程停工令》,然后才签字要求王某璞送达。
施工队早上8点开工,9点33分事故发生,《调查报告》中写,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这里关于实习生的责任,有几个关键细节没有提到:
比如,实习生是否清楚交办函件的内容?最后签字的生产经理,有没有告知其重要性?是否要求其即时送达?施工内部流程中,谁才是停工令的实际负责人?
从时间点来看,监理单位要求当天下午立刻停工,几个项目负责人却拖到晚上才制发《工程停工令》,这已经明显违反监理要求,如果当天下午就发生事故,又该谁来负责?
从流程来看,一个事关施工安全的重要文件,时效是第一优先级,结果却被拖沓的程序绊住。有学施工管理的网友分析,项目组内部一般有多个微信群,完全可以电子传达,搞出这一套文书流程就是为了证据留痕,方便各环节撇清责任,可以说,这套流程严重拖延了停工的效率,只是到事发最后一刻,刚好落在了实习生环节而已。
而从责任分工来看,涉及重大施工安全的停工指令,送没送到,停没停工,项目负责人是有义务确认把控的,实习生就是个跑腿的,做一些辅助性的代办工作,也就是说,交给实习生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指令送达义务,只有对方确认送达甚至彻底停工,才能说完成了责任转移。举个例子,我也有实习律师,也帮我做一些文书送达的辅助性工作,如果因为他信息传递不及时错过了上诉期限,那我能当着法官的面甩锅给实习生,要求重新计算时效吗?不可能的。
实习生对事故发生有没有责任?可能有,但《事故调查报告》将其定性为“负有主要责任”,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目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该实习生已被取保候审,那么我希望后续移交检察院时,能对上面提到的细节再加斟酌。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切莫让一个人为其职责以外的事情承担责任。
我一个们,辅警干了二十多年了,去年说辞职了,问其因,顶,呵呵
实习生屁权力没有,充其量就是个送快递的。假使文件要快递公司送,送快递的送晚了会坐牢吗?
晚上签字,实习生下班了,凭什么送文件?难道问题不是恶意拖到晚上签字的人导致的么?
都知道咋回事,不用解释了[得瑟]
实习生就意味着他可能不合格 让一个可能不合格的人来负责这么重要的事 儿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