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检验期对影片介质提出异议,还有效吗?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15 16:12:39

【原创】文/汐溟

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收到介质后应该在一定期限内检验,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若合同没有约定未在检验期内对介质质量提出异议将产生何种效力,能否产生视为介质质量合格的法律后果?

某电池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一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约定检验期间届满后,主张产品质量瑕疵的,除非具备法定情形,不应排除该检验期间的约定。”著作权系无形财产权,著作权转让系无形财产权的流转交易,具备买卖的性质,可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影片内容存储在介质中,介质是影片的载体。影片著作权的转让既包含无形的影片著作权的交易,也包含有形介质的转让。依据前述案例的裁判规则,如果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检验期但未约定超出检验期提出异议将具有效力,将产生视为交付的介质符合约定的后果。

但是,前述裁判要旨也指出,如果具备法定情形则不会产生前述后果。那么,法定情形具体指何种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的限制。”依据该规定,如果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却仍然交付,存在过错,即便买受人未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也不产生标的物质量合格的效力,超出检验期,买受人仍有权提出异议。对于影片介质而言,如何认定转让方在交付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介质的质量存在瑕疵?本文认为,影片著作权转让合同通常会对介质的内容、标准、规格等做明确约定,转让方负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介质的义务。若交付的介质明显与约定不符,存在重大瑕疵,说明转让方在交付时即知道交付的介质质量不合格。如果只是轻微瑕疵,转让方仅有过失,不影响受让方使用,或者受让方通过一定的措施可以补正,则应维持检验期约定的效力,视为交付时转让方不知道介质质量存在瑕疵,受让方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主张,视为介质质量合格。

参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6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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