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龙岩#
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龙岩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福建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金额338.46万元,税额54.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7.94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闽某某贸易(福建)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784.50万元,税额127.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滞纳金29.1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开发票的,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于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税款,没有补缴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入罪标准,而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积极补缴税款,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452337.87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洪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2452337.87元,酌情对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某某自首、立功以及认罪认罚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建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2.1.案例二:张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2022944元、税款人民币1746923.57元,税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已经补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某、陈某某在归案后均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二人宣告缓刑。张某、陈某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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