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加油站发生离谱事件!车主小赵本想加50元油,加油员竟误操作成5050元。小赵表示不愿多付,加油站却强硬要求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到底谁对谁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前两天,浙江杭州的一个加油站里。小赵是当地一家二手车行的员工,那天他开着顾客的车去加油。老板再三叮嘱,只加50块钱92号汽油,加完赶紧给客户开过去。
到了加油站,小赵把要求告诉了加油员。谁知自己半天没找着油箱盖在哪儿,这一磨蹭就是十几分钟!
加油员先把50块钱输入系统,一看后面还有车在排队,就先给别人加油去了。等回来一看,小赵这会儿才找到油箱盖。加油员可能是被晃得有点糊涂了,二话没说又输了个50,结果直接变成5050元了!
小赵一看显示屏傻了眼,心想:“这特么5000多块钱的油,别说这破车的油箱装不下,就是想装,我也得给人家车主家搬家伙!”
小赵赶紧喊停,跟加油员理论。可加油站的态度很强硬:“都已经加进去了259.4块钱的油,不好意思,必须收钱!”
小赵一琢磨,259.4减50,自己岂不是白白损失200多?他气不过:“这事儿怨你们,我加个50块油的还能加错了咋地?”
可加油站就是不依不饶,非让小赵把钱付了。这可把小赵给急坏了!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油站是否有权强制小赵支付5050元?
2、小赵是否应该承担加油员操作失误的后果?
3、加油站的行为是否构成强买强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小赵作为消费者,想加多少油是他的权利,加油站不能强行要求他购买超出其需求的商品。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加油站单方面将50元的加油需求变更为5050元,并强制要求小赵接受,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自愿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加油站的行为涉嫌欺诈,不仅应退还多收的钱,还可能面临三倍赔偿的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加油站退还小赵多收的209.4元,并赔偿三倍金额628.2元,共计8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