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现状分析

新三农 2024-08-23 11:38:49

1.土地联户托管经营。农户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托管合同,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经营,合作社秋天收获后扣除种、肥、农药、农机作业成本等正常生产费用,取同等地块中上等产量按当时粮食市场价格跟农户现金结算。

2.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农户经营。主要是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帮助合作社破解在规模生产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合作社运用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农业技术和管理理念,进行规模化、标准化作业,从而提高单产水平和质量标准,实现了增产、增收;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一部分到合作社务工,转变为职业农民,另一部分外出务工,均可在土地收益基础上的额外增收,实现了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三方共赢。

3.家庭农场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模式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通常包括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环节。家庭农场主通过土地流转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并雇佣劳动力来完成生产任务。

4.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以支付土地租金的形式转包农户土地,风险由合作社承担,农业生产全过程由合作社负责的规模流转方式。

5.合作社统种分管经营。由合作社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生产标准,秋后按服务项目分户结算费用、按土地面积分户收获作物的流转方式。

6.种植大户规模经营。种植大户通过与农民或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事规模种植的流转方式。

7.龙头企业直接经营。公司化经营是一种将农业生产纳入企业管理体系的模式,龙头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的资金及科技等方面优势,租赁农民土地,建设生产原料基地,发展规模生产,实行统一整地、统一品种、统一肥料、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标准化“六统一”生产。

以上七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中,共同的特点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解放农业生产劳动力,提高人均生产力,有效解决了当下农村劳动力缺失、土地撂荒等影响农业生产的突出性问题。对比以往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能够有效推动农地制度由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并行分置”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行并行分置”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权能和权益关系,提高农地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该《决定》明确指出,要赋予我国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农业生产创新经营模式下,大部分农户的参与方式以向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为主,参与生产和获取收益方式较为单一,这种集中、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在提高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作物产量上有一定帮助。创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优点是解放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给予农民更多的创收空间;缺点是农民将本来稳定的土地收益降低,收入不确定性进一步提高。而部分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完成农业生产,将土地的经营权依旧保留在自己手中,这种方式可以使农民获得农业生产中大部分的收益,优点是农民的生产更加标准化、生产效率也得到提高;缺点是农民的生产风险在享受社会化服务的同时未能实现有效转嫁,生产风险还需自担。

总体来看,创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当下农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主流,也为解决农业生产劳动力老龄化、农业生产效率低等诸多影响农业发展的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创新模式与小农模式协同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做好创新模式适度发展尤为重要。现在农村地区人口流失、劳动力缺失等问题极为严重,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又着重强调机械化、规模化,从事于农业生产的人口随着创新模式的推广愈来愈少,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土地经营权流入各类经营主体。农业发展过程中过多的资本参与和集中的土地生产经营势必会改变以往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的现状,对农业生产经营形成一定垄断;加之农业生产高度产业化,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效益也随之提高,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后成为土地生产经营最大的受益者。只有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适度发展才能协调促进农业产业化,在这个过程当中也要做好各类主体的发展定位,通过制度约束、主体监管做好多方利益分配,把各类主体发展产业带动农民致富的根本目的体现出来,这样才能持续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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