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引发了一场涉及著作权的激烈法律争端,纠纷的主角为博士生导师肖海林与其博士生张术丹,索赔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这起师生之间的官司,令外界瞩目。
依据公开出版的书籍,张术丹的博士论文由其单独署名发布。原告肖海林,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曾在张术丹攻读博士期间担任其导师。张术丹在完成博士学位后的两年内,选择了以自名出版其论文。肖海林在得知此事后,迅速采取法律行动,认为张术丹的论文核心内容源自于他的研究课题,未经其同意擅自出版已构成侵权,且声称此行为给其学术研究带来了“灭顶之灾”。
肖海林愤慨表示:“我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在一瞬间被她窃取,几乎归于零。”他在诉讼中请求赔偿金额共计4814万余元,起诉对象除了张术丹,还有内蒙古财经大学及经济科学出版社。
然而,张术丹则坚决反驳,她主张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本人,且自认为并未构成侵权。她认为,作为学生,她在博士期间接受的指导与提供的资料,并不等同于导师参与论文创作。
2023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肖海林并非涉及论文的合作作者,然论文的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中的独创表达,构成了侵权,因此判决张术丹须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随着双方不服判决而上诉,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此案作出裁决,认定该论文是张术丹与肖海林之间的合作作品。尽管法院指出一审事实认定存在一些瑕疵,但认为判决结论并无不当,故未改判。
进入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向媒体透露,在二审判决后,张术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但对方尚未履行书面道歉的要求,他正准备申请再审。肖海林强调:“他如果不服,那我也不服,申诉是他和我都拥有的权利。”对此,张术丹在11月28日回应称,她已经依照二审判决完成相关补救措施,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道歉信,“毕竟我们之间的师生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关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律师刘凯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撰写的学生。然而在导师参与了实际的创作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以确保遵循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
案件起因于张术丹博士毕业两年后出版论文的情况。在此之前,她曾担任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讲师,2012年考入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攻读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肖海林为其博士生导师。肖海林教授在申请研究课题时,其选题涉及“变轨型高技术企业创业”的主题,并获得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随后的几年内,肖海林持续围绕“绿色变轨技术创新”方向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在2017年获得批准。
在张术丹攻读博士期间,她参与了肖海林所主持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肖海林指出,早在2012年,他曾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其中明确规定了“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成果,未经同意不得独自发表”。张术丹在此过程中曾回应“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肖海林进一步规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需视为师生共享成果,亦不得单独发表,张术丹再次表达了遵守的态度。
对此,张术丹则表示:“这是他的问题。”她认为当年的“师生约定”并不合理,指责肖海林在签订协议时包含了“霸王条款”。据肖海林介绍,正是基于“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他才将未公开的课题申请书及其他研究成果提供给张术丹,并同意她将其作为博士论文内容。
2016年6月,张术丹在完成其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后,顺利通过答辩,取得了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的博士学位。在毕业前,她向该校图书馆递交了一份学位论文保密申请,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进行五年的内部保密,其保密理由阐明为:“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
博士学位获得后,张术丹回到内蒙古财经大学开始她的教学事业。在2018年8月,张术丹的博士论文正式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书名显示为“张术丹 著”,并特意标明“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术文库”。该书的出版得到了内蒙古财经大学的经费支持,内容约20万字,定价为40元。
进入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张术丹博士论文被出版的消息,随即发现早在2016年7月,张术丹就以“绿色导向变轨型新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研究”为题,向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了项目。同时,肖海林还获悉张术丹于2017年发表了关于新产品购买意向模型的两篇论文。
肖海林认为,张术丹所出版的博士论文、基金项目申请书及其发表的论文,核心内容皆源自于他的独创研究成果。同时,他指控张术丹违规擅自出版这些成果,侵犯了他作为原作者的著作权。肖海林对此表示:“这对我而言是一场灭顶之灾。”他进一步指出,张术丹借助他2012年以来的研究成果,使其变成了对张术丹的“剽窃”,并且整个成果的合法性也因此受到质疑。
在2021年6月,肖海林决定向法院起诉张术丹,同时将内蒙古财经大学及经济科学出版社列为被告。他请求相关被告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金额高达4814.9875万元,包括填平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此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初审。原告肖海林在法院上指出,涉案的博士论文是他主创的科研成果,核心内容來自于他的独创性研究,包括若干项未发表的重要成果。张术丹存有郑重承诺,却还是擅自以个人名义署名出版,构成了对肖海林著作权的侵害。同时,肖海林认为,张术丹所撰写的相关课题申请书及其已发表的两篇论文同样触犯了著作权。
作为被告的张术丹辩称,她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她强调,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学生所有。张术丹认为,她的博士论文是独立完成的,并不属于师生合作作品,因此著作权应当属于她自己;肖海林对该论文的指导行为只是单纯的教学职责。
张术丹进一步表示,肖海林要求她遵守的“师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协议,实际上是对学生的不合理约束,违背了现代学术自由的教育理念,这些约定并不具备合法性。
在关于另外两名被告的问题上,肖海林指出,内蒙古财经大学将这一博士论文——即中央财经大学所产出的博士论文,纳入了“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术文库”并给予经费支持,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因而这两个单位与张术丹共同实施了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内蒙古财经大学对此表示,张术丹攻读博士学位系该校委托中央财经大学培养,因此其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应归属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或是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归属张术丹本人,因而本案中的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
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则辩解称,在音出版过程中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的博士论文仅印刷了1000本,出售403本,收入仅8000元多,而在案件发生后未售出的书籍已经被下架。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确认张术丹为其博士论文的作者,恰巧肖海林并非合著者。
在一审判决书中,海淀区法院认为,张术丹的博士论文是其获得博士学位所需独立完成的作品,而肖海林在此中担任指导教师的角色。尽管张术丹参与了肖海林的研究课题,并承诺遵循师生共享成果的协议,但这并不能证实他们之间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同时,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其论文中引用自己的课题申请书中的内容,并不能据此证明他们进行了共同创作。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肖海林并不是张术丹博士论文的合著者,但张术丹将肖海林课题申请书的内容用于其博士论文的发表行为,构成了对肖海林著作权的侵犯。
据法院解释,肖海林在允许张术丹在博士论文中使用其申请书内容时,附带了使用条件,即不得对外公开,以免影响其课题项目的申报。张术丹对此非常清楚,并有明确的承诺遵守。法院指出,张术丹发表的博士论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海林课题申请书中特有的独创性表述,并未做任何标记,因而构成了对肖海林著作权的侵犯,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对于张术丹申请内蒙古科学基金的课题申请书及2017年发表的两篇论文,法院同样认为这也构成了侵权。
海淀区法院进一步判断,其他两名被告——内蒙古财经大学及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侵犯肖海林著作权的故意,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经济赔偿方面,肖海林提出了超过四千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此外还涉及因张术丹占有的两项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其十余年科研成果的“清零”及被指控为“剽窃”而导致的损失、相关课题项目的失败、专著出版的搁浅、基金项目投标的失利,以及因精神压力过大引起的面瘫,甚至和未来预期收入的减少等。不过,这一庞大的赔偿请求并未得到法院认可。
海淀区法院指出,目前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肖海林的课题项目无法结项等相关损失已实际发生,亦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高额损失与本案相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针对惩罚性赔偿及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该院将肖海林的经济损失酌定为20万元,合理开支酌定为2万元。
2023年6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张术丹就其发表的博士论文行为,向肖海林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整体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肖海林与张术丹均不满判决,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肖海林依然声称原审中的三名被告均构成了侵权。他指出,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学校25,000名师生”向张术丹传达了“慰问”,这被视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支撑。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及张术丹则均表示未侵犯任何权利,请求驳回肖海林的所有诉求。
作为二审法院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博士论文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深入审理,认为这是本案的焦点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应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需要在创作过程中进行参与,并主观上达成共同创作的合意,客观上也须实施共同创作的行为。
二审法官对博士论文的形成过程进行剖析,论文的选题由肖海林作为导师为张术丹所指定,且论文的研究方向已是肖海林多年来研究课题的一部分。在论文初稿的撰写、修改以及定稿过程中,肖海林均有直接参与。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参与不仅仅限于作为导师的学术指导,肖海林还将多份课题申请书直接发给张术丹,供其在论文中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术丹知晓并同意肖海林参与论文创作及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双方在共同创作与共享成果方面达成了主观共识,并且客观上也进行了共同创作,因此可以认定该篇博士论文为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成果。
二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对博士论文属于张术丹个人作品的认定并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表示,张术丹在没有获得肖海林同意的情况下出版其博士论文,并将署名视为个人署名。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也触犯了相关法律,因此构成侵权。法院指出,尽管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某些瑕疵,但总体判断是正确的,故应予维持。
在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术丹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的结果。
据了解,肖海林在二审宣判后表示,张术丹已根据判决支付了22万元的赔偿金以及相关的诉讼费用,然而迄今为止,张术丹尚未对此进行书面道歉。肖海林打算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判决的顺利实施。
在接受采访时,张术丹于11月28日表示,她已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并且制作了书面的道歉内容提交给法院。她称:“虽然我对判决并不服气,但法院的二审是终审判决,我必须执行。”张术丹辩称,其出版的博士论文并未侵犯肖海林的权利,强调这是师生之间的关系,“我也无从批评他什么”。
与此同时,肖海林向媒体表示,二审裁定他作为合作作者,是涉事博士论文的权利人之一,因此,内蒙古财经大学及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发表或出版相关论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肖海林进一步指出:“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法律诉讼,它还涉及到研究生的培养策略、科研诚信以及学术界的规范等多个方面。”他提到,二审判决遗漏了对于侵权赔偿的诉求,并且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因此他已向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并准备申请再审。
这起导师与学生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揭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究竟属于谁?
在接受采访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表示,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是归撰写论文的学生所有的。他解释称:“学生所撰写的毕业论文既不属于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一旦论文完成,学生自然就会拥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然而,关于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创作的导师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刘凯表示,这通常并非如此,导师一般是被认为提供辅助工作,因此不应当享有学生论文的著作权。不过,如果导师对论文做出了实质性的创作贡献,那么可以在遵循作用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在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生、导师和学校等相关方可以约定论文著作权的归属。
刘凯还提醒,学生在引用指导教师或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当采取规范、合理、适度的引用方式,并进行标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