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菜鸟驿站转让纠纷案再审申请引关注

观察室大揭秘 2025-03-17 13:58:00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一起涉及菜鸟驿站和兔喜生活门店转让的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2023年5月,莫某与黄某签订《转让协议》,以35,000元的价格接手位于海曙区气象路的菜鸟驿站和兔喜生活门店。然而,经营仅5天后,中通、极兔、圆通等快递公司突然退出兔喜生活,导致门店经营陷入困境。莫某认为黄某隐瞒了品牌方禁止私自转让的规定,且未履行培训指导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费及押金。

一审判决:合同解除日与责任认定引争议

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合同解除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3年11月9日)。法院认为,菜鸟驿站和兔喜生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且黄某已履行合同义务,莫某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驳回其要求返还转让费、押金及支付经营收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决莫某支付黄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再审申请:质疑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隐瞒关键事实:莫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指出,黄某在缔约时故意隐瞒了菜鸟驿站和兔喜生活官方严禁门店私自转让的事实,且未经中通区域负责人同意擅自转让兔喜生活经营权,导致三家快递公司退出。此外,黄某未按约定完成业务培训指导和软件后台账户过户,致使再审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莫某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些关键事实,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通区域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黄某擅自转让兔喜生活经营权。黄某的擅自转让行为是三家快递公司退出的根本原因,而非再审申请人经营不善。

未完成过户手续:再审申请人指出,菜鸟驿站和兔喜生活实际上尚未完成全部过户转让手续。菜鸟驿站的签约主体仍是黄某,绑定的也是黄某的支付宝账户,导致再审申请人在经营期间未获得任何收益。兔喜生活虽然在2023年6月7日显示再审申请人为店主,但黄某仍在系统中并备注为管理员和操作员,且中通、极兔、圆通三家快递已于2023年6月6日集体退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解除日的认定:莫某还质疑一审法院对合同解除日的认定。其表示,已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搬离店铺,实际腾退工作已完成。一审法院未采纳这一事实,认定合同解除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3年11月9日),判决其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明显与事实不符。莫某称,在其具体执行金额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海曙法院执行局已将其所有账户冻结。莫某提出质疑,到底何时才算实际腾退日?

再审被驳回

而在二审阶段,因莫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莫某对此表示不满,称法院未明确告知其缴费期限及未缴费的法律后果,导致其未能及时缴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方可裁定按撤诉处理。莫某认为,法院未尽到通知义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应撤销该裁定并要求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

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予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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