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执行不到位的法律规定。
军哥说法。
1.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的最不好的一项规定就是第 13 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除了个别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签署如实陈述的承诺书以外,多数法院是不会签的,有些个别法院签署以后也没有完全照办。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2. 虚假陈述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的第一个证据就是当事人的陈述,这相当于提供伪证,既违反了第 13 条的规定,没有遵守诚信原则,又提供了伪证,其陈述与相对方的陈述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不一致,最终被法院认定不采纳。
3. 当事人的陈述不被法院采纳,说明做了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就应该得到制裁。但本律师很少见到被制裁的情况,至少自己经办的案件中很少有对方被制裁的,网上有一些零星被制裁的案件被作为热点来炒作宣传,按道理这应该是普遍现象。
4.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至少可以节约 2/3 的审理时间。但就是因为诚信原则遵循不好,法院对诚信原则贯彻不到位,对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陈述的不予惩罚惩戒,导致民事诉讼法官、原告和被告都浪费了大量时间。
5. 真正做到对第一类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即提供虚假证据、不实证据的严格惩戒,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及其他惩戒条款的规定,对提供伪证、提供虚假证据进行惩戒,民事诉讼的风气会马上好转,但却没有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