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虚开发票罪辩护,虚开劳务发票,金额28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初,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为解决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甲音乐节项目个体劳务用工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与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文某某商议后,两人决定向广西B劳务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赵某某等人在明知无法开票部分实际决算金额为2344000.3元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等操作,向广西B劳务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虚增金额为545999.7元,并向广西B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的开票费用。
经查,广西B劳务有限公司与A公司并无真实劳务关系。
经公安机关通知,赵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案接受调查。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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