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保,其目的在于保障失地农民在失去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土地后,依然能够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防止其陷入生计困境。这是国家制定的一项旨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下滑的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系统。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应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若相关费用未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地。”
据此,征收部门有责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系统,并支付充足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并非完全等同于一般社会保险范畴内的社会保障权益,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补偿性质上。
具体而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形式,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其性质融合了补偿权益和社会保险保障权益,作为一种替代现金补偿的手段存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资金落实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行动,确保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若行政机关未履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法定职责,被征地农民除可通过举报投诉要求相关部门查处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