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陆炎
内蒙古兴安盟的优秀教师郝建宇,是正当防卫类案件中“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错误观念的典型受害者。
2020年8月17日,男子郭长俊在小区门口持菜刀砍击郝建宇,刀被他人夺走后,郭长俊又用彩砖攻击郝建宇。
遭逢接二连三的暴力侵害,郝建宇抢过彩砖,反击凶徒。郭长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天后,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3月,阿尔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郝建宇之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鉴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谅解、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对郝建宇不起诉。
郝建宇曾被检方认定“防卫过当”不予起诉结果,死者家属又持续上访。或许是迫于信访压力,2023年11月,阿尔山公安局逮捕了郝建宇;2024年4月3日,阿尔山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建宇刑期10年。
郝建宇一直在喊冤。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01刀砍砖砸中的反击
生于1976年的郝建宇,是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的一名教师,曾多次被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郝建宇所获的教育领域荣誉根据阿尔山检察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8月17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阿尔山伊林小区门口,因个人矛盾,男子郭长俊持菜刀,将郝建宇左头部、左额部、左手小拇指、左耳后部砍伤;
趁郝建宇与郭长俊抱在一起时,郝建宇的朋友王雷笛将郭长俊手中的菜刀抢下、丢入草丛;
郝建宇挣脱后,沿马路向北跑去;郭长俊继续向北追赶郝建宇。王雷笛开上车,也紧跟上去。
郝建宇在向北跑的过程中,被郭长俊用彩砖打击其左侧颧骨部位,造成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后经鉴定,郝建宇的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
王雷笛用脚踹倒郭长俊。郭长俊倒地后,郝建宇用彩砖击打郭长俊头部,致使郭长俊头颅骨、面颅骨多发骨折,硬膜外血肿,部分脑组织挫碎。
案发监控画面事发后,王雷笛将郝建宇送往医院就医;郭长俊亦被他人送医。医治20天后,2020年9月7日,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笔者注意到,关于郝建宇与郭长俊之间存在何种“个人矛盾”、致使郭长俊要持刀砍人,司法文书中并未提及。
02检方曾认定“防卫过当”
笔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郝建宇曾一度被阿尔山检察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资料显示,郭长俊死后数日,2020年9月9日,郝建宇、王雷笛均被阿尔山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3月12日,郝建宇一家筹集了38万余元,赔偿给死者的三个哥哥。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追究郝建宇任何法律责任。
郝建宇赔偿38万余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2021年3月19日,阿尔山检察院对郝建宇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
郝建宇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人身免受郭长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郭长俊死亡的后果。
阿尔山检察院表示,郝建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本案中,被害人郭长俊有重大过错。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阿尔山检察院决定对郝建宇不起诉。
同时,王雷笛亦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检方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王雷笛曾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在这起案件中,王雷笛主要做了两件事:①郭长俊持菜刀砍郝建宇时,他把菜刀抢过去扔进了草丛 ;②郭长俊用彩砖殴打郝建宇时,他把郭长俊踹倒在地。
03死者家属上访,改变案件走向
郝建宇家属介绍,虽然他们自始至终认定自己是无罪的,但本着“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作出了相应的赔偿;检方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他们虽然不认可这个定性,但因为未被起诉,也就没再纠缠。
但是,死者郭长俊家属的持续上访,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一桩不被起诉的正当防卫案件,在事发数年后变成了“故意伤害”的重罪案。
郝建宇家属说,案件以不起诉而终结后,死者家属以“王雷笛没有赔偿”为由,不断上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或许是迫于信访压力,2023年11月23日,经阿尔山检察院决定,郝建宇被阿尔山公安局执行逮捕,王雷笛则于该年12月被取保候审。
阿尔山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郝建宇、王雷笛提起公诉。
2024年4月3日,阿尔山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建宇刑期10年;王雷笛则被判三缓四,并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郝建宇、王雷笛一审有罪判决书判决书中,阿尔山法院作出了与此前检方《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同的事实认定:
被害人郭长俊被夺刀后,向北离开;郝建宇与王雷笛短暂交流后,朝郭长俊离开的方向赶去。
阿尔山法院称,郭长俊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已不存在;
郭长俊在向北跑的过程中,郝建宇有充分时间有效避免后续事件的发生,但郝建宇仍朝郭长俊同方向赶往,并与郭长俊进行撕扯;
“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郭长俊要害部位。”阿尔山法院认为,郝建宇具有伤害的故意。
04辩护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笔者注意到,该案一审、二审时,郝建宇、王雷笛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郝建宇、王雷笛的二审辩护人指出,一审判决认定“郝建宇往北走,是为了追击郭长俊”的基础事实错误;事实上,郝建宇·在被郭长俊砍杀四刀后,赤手空拳往北走,是为了去医院就医,而非追击郭长俊,否则,就相当于主动送人头。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郭长俊向北离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亦属错误;在案证据证明,郭长俊被夺刀后离开,并非“逃离现场”,而是去寻找新的凶器,再次攻击郝建宇,其不法侵害从未结束。
辩护人指出,郝建宇面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特殊防卫规定,无须考量防卫限度问题,更别说郝建宇在当时的情境下的反击行为,远未超过必要限度。
案发现场监控画面“我们设身处地想象一下,当时的郝建宇被郭长俊持菜刀砍杀,满脸鲜血,然后前往医院途中,又被郭长俊持彩砖击打。在漆黑的夜晚,苛求郝建宇具有上帝视角,去准确判断郭长俊是否仍具有侵害能力,显然属于强人所难。”辩护人说。
王雷笛的辩护人则指出,在该案中,王雷笛所实施的徒手夺刀、踹倒郭长俊的行为,是出于制止犯罪,是应该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绝非犯罪。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郝建宇亲属表示,希望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一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