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何某按照认定标准,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l00ml(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法律标准为醉酒),确实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但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检察院指控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刑事判决书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据此,一审判决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有罪指控,直接判决何某无罪。
此外,判决书中几句对于刑法、刑罚的评语,令人肃然起敬,推而广之的话,肯定能触发很多人反思自己的刑法认知:“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虽然立法上并没有做具体区分,只是一个简单的酒精含量和统一的“机动车”规定,但司法解释或办案实务都会做或多或少的区别对待。”;“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之前的刑法规定,醉驾只有酿成交通事故之后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加重,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对此,一旦发生醉驾导致的重大事故,公众就会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据此,“醉驾一律公诉”、“醉驾一律入刑”,成了之后很多媒体宣传、法制宣传以及司法案例的普遍现象。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这些行为人大多被处以拘役或者缓刑,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并留下犯罪记录,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着严厉的刑罚附随后果,如被剥夺了各种社会活动的准入资格。由此,又引发了是不是该一律入刑的反思和争议。
实践中,个人体质原因,很多人酒精达到了80以上,仍然行动自如;很多人只是酒后在小区内挪动车辆,并未进入公路道路;还有些喝醉了以后在车内睡觉的,驾车从病号去医院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弊端明显,导致很多地方上公检法,不得不出台司法上的司法文件,提高入罪的酒精含量标准,或是规定例外情形。由此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议论,那就是司法机关能不能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对被告人考量具体的涉案情形,走出罪轻或无罪的裁判。
有网友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有刑事判决都要站在法律依据及案件证据上,如无法律条文(即法律规则)做依据。法律适用面前也人人平等,所以是“该”的,是判决的“大前提”。如果抛开法律规定写判决,尽管结果会大快人心,但抛开法律依据写判决的做法,会造成法院可以有法不依、司法不依法的社会影响,贻害无穷。对于这样的认识,烟语君认为,很多法律人具有这样的通病,认定一个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往往只看到了刑法分则的规定,却没有看到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的规定和理论,根本也得不出什么行为一律入刑的说法!俗话说的杀人偿命,也会有正当防卫杀人不负责任的例外情形。《刑法》一直强调的是,要以“总则”统领指导“分则”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再如,近些年屡屡惹上新闻头条的,流浪汉没钱买吃的而偷外卖、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半年等等,都是适用的《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的“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规定,根本没有考量《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百姓朴素的公平观念。
在舆论界,往往是出来一个新闻,主流观点就是人人喊打喊杀,才不会考虑分情况对待;司法事务层面,很多司法人员还是停留在判的越重越公正,为犯罪嫌疑人说话就会令人怀疑的阶段,终于,我们看到了根本不符合法理常理的“醉驾一律入刑”,从出现到变成了司法现实。
这样“一刀切”入罪入刑的法律认识和司法做法,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规律,而且危害极大,搞不好把国家弄成了犯罪大国。终于,立法界、司法界也认识到不能如此了,202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禁止了唯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判刑的标准,而是规定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确定,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适用有关不起诉、定罪免刑等规定。
事实上,司法界从来不缺轻罪重判者,无罪按有罪处理者,犹如典型《第二十条》里的,缺的往往是基于公心、法理,敢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代表的社会弱势权益、法律公义而周全考量者。正因为如此,这份判决及其裁判者,才获得了如此多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