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父亲决定再婚,这一消息让于女士震惊不已,仿佛遭遇晴天霹雳。
于女士和她的两位兄长原本已经放弃了对已故母亲遗产的继承,但随着80岁父亲准备再婚的消息传来,兄妹三人纷纷改变了主意。他们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力求拿回亡母的上亿元遗产。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近该院审理了一宗令人关注的案件,二审判决认定于女士及其兄长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因此他们再次要求继承已故母亲的资产的请求被驳回。
于女士的母亲在十多年前离世,自那时起,她和两位兄长便负责照料父亲的生活。为了确保父亲在晚年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几处房产的继承权,同时还雇人专门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于女士深知再婚可能给家庭带来的复杂局面,因此与兄长商讨后,他们做出了共同的决定,开始继承诉讼,争取先追回母亲的遗产。
于女士坚持认为,当初她和兄长们选择放弃继承是基于某种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父亲不会再婚。尽管这个前提没有在公证文件中确切写明,但依照常理推断,这应被理解为一种人之常情。假如父亲当时已明确表示会再婚,他们自然不会选择放弃。此外,于女士还提到,父亲隐瞒了账面上存有一千多万元存款这一事实,认为这种欺骗使他们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面对儿女的起诉,父亲老于感到非常愤慨。他曾经历过坎坷的生活,与已逝的前妻一同辛苦抚养孩子们长大,后来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积累了家业。虽说前妻离世后他能安稳度日,但由于子女们长期在国外生活,他感到无比孤单,因此希望能找个伴侣。
至于那一千多万元的存款,老于反驳称自己根本没有想要隐瞒,而是在于女儿们未曾询问,他也就没提及。老于日常有进行股市投资,名下有几百万的股票和资金,子女们早已了解,家中还有许多珍贵的古董和字画,亦为他们所知。在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的时候,他们甚至放弃了价值上亿的房产以及其他足以变现的古董、字画与黄金,又怎么可能因为那一笔存款与他斤斤计较呢?
在一审法院审理后,关于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他们对此不满,随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于女士等人曾在2013年1月30日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于父亲可以继承遗产。
第一次是在2013年1月30日,在做放弃继承权公证时,于女士和她的兄长们明确表示:“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了……所有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所有动产、不动产。……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放弃继承权。今后再无反悔之意。”公证员在当天的询问记录中询问于女士等人:“如果还有其他属于你母亲的银行存款以及包括基金等所有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是否要继承?”三人均表示“均放弃继承权”;公证员进一步询问“请说出你们放弃继承的原因和目的”。三人一致回答:“不想继承,将一切留给父亲。”
第二次公证是在2013年3月1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明老于申请继承七套房产以及已故妻子生前名下六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其他所有继承人均已放弃相关遗产,决定由老于一人继承。根据当天的《询问记录》,公证员询问老于及其子女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时,均作答表明存在上述遗产;而在询问“继承人对上述遗产有何意见”时,子女们均表示“自愿放弃,由父亲继承”。
经过审理,法院将双方的主要争论点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子女放弃继承是否以老于不再婚为前提;其次,老于是否未能如实告知其名下超过一千万元的存款,从而构成欺诈;最后,子女在公证处表述的“兜底条款”是否能够涵盖本案中涉及的那一千多万元存款。
于女士及其姐弟认为,子女们放弃继承是希望能够将这些遗产用于父亲的晚年生活。假若父亲要再婚,有他人侍奉,自然就不必放弃继承。此外,她们指控老于在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提及母亲名下的遗产,包括七套房产和六万多元现金,却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拥有的一千多万元存款,目的是诱使子女放弃继承,这属于欺诈行为,也不适用“兜底条款”。
对此,老于则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子女是否选择放弃继承并不应受父亲是否再婚的影响。办理公证的初衷是为了房产过户以及领取妻子生前的存款,公证时所提到的遗产仅仅是需要办理手续的部分,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重要财产。
在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婚姻自主权受到法律保护,不论老于对再婚的意愿如何,都不应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尽管于女士及其姐弟提出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立,法院并不能推定双方在放弃继承问题上有任何违法的前提。因此,不能仅根据于女士等人的认述,推断出老于已经默认不再婚,进而导致子女放弃继承。
关于老于是否构成欺诈,法院首先没能找到老于有欺诈故意的证据。从于女士及其他子女于3月1日的《询问记录》中可以看出,公证的目的主要是与“房产过户、继承存款等”相关,而不是简单的放弃继承。从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情况来看,均为明确记名的财产,侧面印证了双方前去公证处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处理那些需要经过公证程序才能转移或获取的财产。因此,老于在公证过程中只列举需要经过公证程序的部分遗产,这并不意味着他有欺诈的意图。同时,于女士也未遭到误导。
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双方在3月1日共同办理公证,确认了“申请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这一栏目的内容,而并非由老于单方面叙述。此外,列举的财产显然不包括子女们已知的全部财富。对于那些明显可能存在的财产,于女士等人非但没有指出遗漏,甚至还共同签名确认。这充分表明,于女士清楚理解此次继承并不包含母亲的全部遗产,自然也就不存在受到误导的可能。
再者,在1月30日的放弃继承公证当天,老于并未在场。实际上,老于是在3月1日的公证中申请继承房产和妻子的存款,而子女们早在1月30日的公证中已经主动放弃了全部遗产,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所提及的“兜底条款”是否涵盖于女士及其姐弟主张的那一千多万元存款。在1月30日公证的过程中,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于女士等人先后三次以不同层面的方式提及放弃继承的事宜。首先,公证处工作人员询问时,于女士等人以概括性的文字表达了对母亲遗产的放弃。
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逐项列出了包括凭证的遗产,于女士等人再次明确表示放弃。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又单独询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这种分开询问的形式显然可能提醒于女士等人,公证处工作人员所提及的财产范围已超出了最初列明的内容,可能包括未被发现或价值不明的遗产。
然而,于女士等人却直接回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具体价值并未成为她们放弃继承的核心考量因素。她们当初放弃继承的理由与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这也证实于女士等人并非考虑到遗产价值低而决定放弃,实际上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父亲继承母亲的所有财产。因此,关于于女士主张的这一千多万存款,并未超出“兜底条款”的适用范畴,已被视为放弃继承。
最终,法院认定于女士及其姐弟的放弃继承行为是有效的,故他们关于要求再次继承母亲遗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