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司法之力护文物保护

青艺吉林 2025-01-24 19:47:30

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所在的盗墓团伙在伊通县大孤山景区内以帐篷进行掩饰并使用铁锹、电镐、升降机工具进行盗掘。该团伙共实施挖掘约20天,挖掘出直径约0.7米、深约10米的坑洞。经吉林省博物院相关专家现场鉴定,被盗掘区域本属于青云观古寺庙遗址范围,青云观古寺庙遗址是大孤山上典型的古文化遗址,其遗址范围对以后研究和修复当地古代寺庙和宗教文化有着重要意义。此次盗掘活动没有发现有墓葬遭到破坏,其毁损区域不会影响大孤山年代序列的认定和学术定位,对大孤山区域古文化遗址总体文物价值未造成根本性影响。2024年6月,朱某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民警抓获。

01.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朱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伊通法院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公正审判、最严密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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