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起彩礼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中,一名女子与男友订婚时收到了20万元的彩礼,然而分手时却被男友要求返还高达32万元。这一事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对于彩礼制度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的讨论。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法院又是如何裁决的呢?
【案件回顾】据了解,姜女士与男友崔某是通过网络平台相识的。
在短暂的四个月相处后,两人决定订婚,崔某也慷慨地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给姜女士。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订婚后的一年里,这对情侣之间的关系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因矛盾而分手。
分手后的崔某,在联系不到姜女士的情况下,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
他计算了自己转给姜女士的所有钱款,总额竟然高达32万余元。
于是,崔某一气之下将姜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所有的钱款。
【以案释法】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由于姜女士与崔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姜女士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综合考虑了案涉彩礼总额、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时间、过错程度、有无生育子女、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以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等因素后,法院酌定姜女士向崔某返还彩礼27万元。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却让姜女士感到十分不满和委屈。
她认为一审法院并未站在她的角度考虑问题,并提出了以下几点上诉理由。
首先,姜女士坚称她与崔某同居的时间远超过崔某所声称的不足10天。
她表示,两人虽然并未举办结婚典礼,但一直租房同居生活,直到分手前才分居。
然而,姜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长期同居的事实,这使得她的这一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姜女士指出分手的真正原因是她发现崔某与其他女性存在暧昧关系。
她表示,这种背叛让她无法忍受,因此才选择了离开。然而,这一理由虽然能够解释姜女士为何选择分手,但并不能作为她拒绝返还彩礼的合理依据。
此外,姜女士还对彩礼的金额和支出提出了异议。她认为,虽然崔某支付了20万元的彩礼,但其中只有16万元是真正的彩礼,而剩下的4万元则是用于购买衣服和首饰的。
同时,她还强调,在同居期间,崔某多次向她转账的款项实际上是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购买衣服和吃饭等日常开销。
因此,她认为即使需要返还彩礼,也不应该返还27万元这么高的金额。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姜女士还引用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中法【2020】106号《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相关规定。
她认为,根据该指引,彩礼并不包括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更不包括双方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和房租。因此,她主张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在法律面前,事实胜于雄辩。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于姜女士无法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她的主张,法院最终认定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姜女士与崔某并未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状态,且崔某向姜女士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因此姜女士应当返还相应的彩礼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姜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意味着姜女士需要向崔某返还27万元的彩礼款。
【结语】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