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合同,可以期满终止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23 12:00:40

【裁判要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也已超过十年,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理应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司炉工岗位,采用综合工时制,双方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20日。第三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20日终止后,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并于2021年3月26日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5361.57元及3月工资6262.07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的社会保险缴纳至3月份。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561元,工作年限按照13.5年计算。原告认为被告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遂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17日,仲裁委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1]第40222号决定书,因超过45天未裁决,决定终止。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张俊武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44785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有根据劳动者选择而续订的义务,没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已经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被告处工作也已超过十年,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原告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理应与原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面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主张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结合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及工作年限,扣减被告已给付的经济补偿,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差额44785元,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支付福利待遇工资共44772元,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本院认为该项系福利待遇,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其所依据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止,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并没有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力。实际上,如果单位希望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必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出。否则,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当然,三次固定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更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者,除了上海地区的员工外,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合同到期时,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金或确认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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