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防疫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红字发票的,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号公告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果改变用途,该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购置税,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怎么办?
根据《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企业可以为哪些会员代开发票?
根据《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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