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都希望趋利避害,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罔顾伦理道理,不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而通过一些阴谋诡计来牟取自己的利益,不仅让人不齿,也必定不容于社会。在江苏淮阴就出现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女子和丈夫领证才2个月,还未来及举办婚礼热闹一场,但丈夫却在一场意外中因公溺水身亡。男子去世后,共获得各项赔偿金110万左右。但因女子年轻,该女子父母为了不让女儿不按照当地传统风俗,为亡夫披麻戴孝守丧3年,与公婆签署了一份协议:女子不用披麻戴孝,且主动放弃抚恤金,并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5万彩礼和前期借给女子家的3万元,公婆也不再索要。
本身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公婆也并无异议。不仅如此,为了表示歉意,女子的公婆还主动给了女子10万,希望她今后能够找一个好人家。按照常理来看,这件事非常圆满,也符合人们的道德认知,谁知道女子并不是如此单纯,原来是玩得一招“金蝉脱壳”之计,在男子去世之后不到3个月后,女子竟把公婆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丈夫的遗产和赔偿金。由此看来,此女是既不想尽一位妻子的责任,不愿意为亡夫披麻戴孝守丧,还想堂而皇之的占据亡夫的死亡赔偿金。针对这样的情况,当地法院也并没有惯着这位女性,一纸判决将这个女子的招数化解,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最后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做出了以下判决:一是赔偿金110万中,因为去世男子是家中独生子女,因此有43万是给予老人的养老金,不予分割;二是其余67万的工亡赔偿金中,按照法律规定,在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由妻子及父母均分,每人20万元左右;三是之前双方签署的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女子应无条件配合过户;四是女方应该归还彩礼及借款共计8万元,同时驳回其他诉求,本案诉讼相关费用2万余元由女方承担。可以看出,女子这一出闹剧最后不仅分文未得,还受到了社会的一致谴责。
古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我相信这两个人虽然没有来得及举办婚礼,但是已经领证数月,也在一起生活了好久。男方因公去世之后,女子不仅不想着送亡夫最后一程,反而规避这种责任。而更为人所不齿的是,前脚与公婆签订协议,自愿放弃赔偿金,后脚就立即反悔,虽然法院最后依法判决,但是这种判决仍然不足以平息人们对道德的渴望。在我看来,既然双方已经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应该以协议为基准,除非协议的里面有重大隐瞒或者欺骗,否则的话,这社会诚信何在?法院虽然最后的判决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却没有认可协议中自愿放弃赔偿金的问题,这也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人们之间的协议在法律面前,其实很多地方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实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就多次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尽管双方当事人当时已经签署了协议,但是后来又反悔的非常多。为什么呢?那就是因为在当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肆意地践踏着社会诚信,这种现象非常不好。虽然很多这样的情况,法院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支持双方协议的内容,但是既没有标准,又没有准备的依据,给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从而使得我们当前的社会老赖丛生,诚信尽失。其实在我看来,如果想要真正的扭转这种风气,必须从根源上下手。
我举一个例子:某地前期法警就做出了一件让人大感意外的事情,一个人欠了当地美容店2000元,且拒不支付。后来警方奔波2000公里,花费上万元到外国将此人抓回,将这个老赖绳之以法。当然个中原由我们不去讨论,有网友认为警方的做法是得不偿失,花费了数万元,且动用了几名警力奔波2000元抓老赖,有点浪费司法资源的味道。但是我不这么看,在我看来,如果这是一起正常的抓捕行动,如果里面没有掺杂人为的因素,我非常支持。在我看来,维护法律尊严是无价的,只有通过这种强力的法律手段,才能真正警告一些老赖们,即使你们欠钱2000元,哪怕你跑到天涯海角,都逃不出法律的惩罚。
如果我们的社会上都能够始终贯彻这种理念的话,还有哪一个老赖敢转移财产,还有哪一个老赖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按照当前的大数据来看的话,其实在我国大多数人是不存在个人隐私的,你的一言一行,你的一举一动,你的资金来源和消费渠道,全部都在掌控之中。如果真心想要查处的话,估计没有一个老赖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虽然可能在实施这个政策的前几年里,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浪费,但是长远来看,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巨大的,不仅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老赖的问题,还可以建立诚信社会的理念。我们要知道,一个社会的诚信理念有多么重要,一旦坏了想要修复有多么的难。
所以说,在这样的问题上面,我始终坚持打早除小的思想导向。只有从小事抓起,从细处着眼,牢牢把这种不法行为和不良思想控制住,我们的社会才能充满和谐,我们的社会公平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我们的社会诚信才能够有效建立。长远来看,不仅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民生,更有益于建立积极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导向。一旦社会风气好了,行业就能够健康发展,经济就能够稳定运行,就能够带动其他行业正常发展,就能够重新建立社会公信力,还能够得到广大老百姓的支持,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