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吉林和黑龙江哪个省核定的临时待遇高?

教书老匠 2024-11-23 15: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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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同一个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吉林和黑龙江哪个省核定出来的预发临时待遇高一些?教书匠今天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揭晓答案。

一、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某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女,1969年10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2024年10月退休。退休时为专技十级,34级薪级,工作年限34年。

1.退休时职务(专技十级)对应2014年9月的岗位工资

680元

2.退休时薪级(34级)对应2014年9月的薪级工资

834元

3.老办法计发比例

85%(工作年限超过30年不足35年)

4.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生活补贴

吉林:专技十级(中级职称)1870元

黑龙江:专技十级1923元

5.艰苦边远津贴(一类区)

162元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艰苦边远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2015年1月)×85%。

本文主人公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90×85%=161.5≈162元‬。

6.国办发[2015]3号文增加退休费

吉林:吉政办[2015]37号~350元

黑龙江:黑政办发[2015]36号~350元

7.截止退休上年度(2023年)的累计工资增长率

1.314(一说1.315)

二、按吉林省计发办法核定临时待遇

临时待遇=[(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岗位工资+退休时薪级对应2014年9月薪级工资)×老办法计算比例+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津贴+吉政办(2015)37号文增加退休费标准]×截止退休上年度(2023年)累计工资增长率

=[(680+834)×0.85+1870+162+350]×1.314

=4920.40(元/月)

三、按黑龙江省计发办法核定临时待遇

临时待遇=(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岗位工资+退休时薪级对应2014年9月薪级工资)×老办法计发比例+统一增发5%+独生子女父母增发5%+退休时职务对应2014年9月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津贴+女工补助费+黑政办发(2015)36号文增加退休费标准+2016年以及后按黑人社所相关发文件历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取暖补贴+提租补贴

=(680+834)×0.85+(680+834)×0.05+(680+834)×0.05+1923+162+20+350+(260+188+171.71+169.61+169.06+147.88+142.45+142.83+129.12)+83+701.22

=6198.18(元/月)

四、结论

1.本文主人公这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吉林老办法核定的临时待遇为4920.40元/月,按黑龙江老办法核定的临时待遇为6198.18元/月,后者比前者高出了1277.18元/月。

2.当然了,这并不意味着该退休人员在将来理顺养老金时核定的最终正式待遇就一定比吉林高。

原因很简单,虽然按黑龙江计发办法(黑政办发[2006]75号等)核定的临时待遇要比吉林计发办法(吉人社办字[2018]29号等)高一些,但这只是预发待遇而已。

对于本文主人公来说,因为她是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所以正式待遇的核定办法两个省是一致的,都是采用“新办法”。

新办法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区别仅在于两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以及过渡系数有所不同。

3.根据我的经验,因为岗位等级仅为专技十级、薪级仅为34级、工龄只有不到34年,黑龙江这位女性退休人员按新办法核定的最终正式养老金(含职业年金)超过六千的可能性不大,极有可能会退回一部分多发的临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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