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工被公司从接单系统剔除,属于违法解除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13 14:16:37

【裁判要义】

员工主张某物流公司将其在达达的驻店系统中踢出,无法再接用人单位的单,劳动关系自此解除;用人单位主张员工通过电话提出辞职,才将其在系统中踢出,用人单位未就其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因员工自辞而解除的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刘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为配送员,工作内容通过达达平台对熙悦汇商圈进行配送。工资按件结算,每个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月一整月的工资。刘某考勤在达达平台打卡记录。刘某最后到岗日为2024年5月4日,此后刘某请假。

某物流公司提交的《物流配送服务商合作协议》的甲方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乙方为某物流公司。该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甲方配送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根据配送订单信息承揽相应的配送任务。协议期限2024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该协议到期后双方续订至2025年3月31日。

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操作其手机达达系统,在该系统门店运营日报显示:骑手刘某在2024年3月4、5、6、7日及此前的所属服务商为某乙公司,在2024年3月8日起的所属服务商为某物流公司。刘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某物流公司均认可刘某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为:2024年3月工资4379元、同年4月工资4017元,同年5月工资591元。

刘某主张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将其在达达的驻店系统中踢出,无法再接某物流公司的单,劳动关系自此解除;某物流公司主张刘某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电话向某物流公司辞职,某物流公司才将刘某在系统中踢出,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其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自辞而解除的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

2024年6月3日,刘某就本案诉请事宜以某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诉至本院,遂成本案。

【裁判请求】

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2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198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劳动关系截止日期并无分歧,但对起始时间各执一词。本院认为,虽刘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但刘某就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鉴于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达达平台系统显示刘某于2024年3月8日起才是某物流公司员工,故本院认定双方于2024年3月8日至同年5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主张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将刘某在达达的驻店系统中踢出,刘某无法再接某物流公司的单,劳动关系自此解除;某物流公司主张刘某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电话向某物流公司辞职,某物流公司才将刘某在系统中踢出。本院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其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自辞而解除的主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某物流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认定,某物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刘某工作期间和在职期间月均工资基数,某物流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198元。

【案例来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4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作出劳动关系的处理,如单方面将员工从微信工作群剔除或删除员工打卡权限或从工作系统中剔除等,很可能会推定单位已做出劳动关系的解除行为,如此情况下,单位需针对解除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如未充分举证将会被认定违法解除。

提示劳动者,针对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应首先进行事实举证,如果单位未发出解除通知,且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已经做出解除决定,那么劳动者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单位不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询问单位是否已辞退及辞退的原因,并询问单位是否要办理工作交接等。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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