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但如果“暗箱操作”被发现,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4﹞062023001175号》显示,2024年2月28日,魅创化妆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创商贸”或“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时虚标奖项价格、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市监局”)罚款9.45万元,并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据了解,静安区市监局在对上海万樱美容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时虚标奖项价格。静安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于2023年8月2日对其立案调查。
有趣的是,2023年11月8日,静安区市监局又接到关于当事人魅创商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的移送案件材料。鉴于当事人系同一违法主体,2023年11月14日,静安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立案调查。
高端专业线品牌背景
静安区市监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系日本 MT METATRON 品牌的中国总代理,主要销售 MTMETATRON 品牌化妆品和 MT 联名定制的宙斯美容仪器,其客户群体主要是美容院及皮肤管理中心。
百度词条显示,MT METATRON是日本MT Cosmetics,Inc. 化妆品公司旗下高端专业线品牌,诞生于2004年,总部位于东京。作为日本专业医美品牌,其产品专供日本高端美容机构和沙龙场所,在日本5000多家美容机构销售,包括湘南整形外科、角森等,主打高机能、抗衰、紧致、美白、修复等产品系列。
企查查数据显示,魅创商贸是日本企业“MTコスメティクス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
在多个电商平台宣传“有奖销售活动信息”
经查,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魅创商贸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合作客户参加上海美博会*MT 活动,获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从而实现销售其代理的美妆产品以及相关设备,通过小红书号MT_METATRON、微博 MT-METATRON、抖音MT METATRON 旗舰店、MT METATRON 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bbcb7ca1461c)等新媒体账号发布了含有“幸运大抽奖:特等奖价值 9W3 元宙斯美容仪”等内容的有奖销售活动信息。多个电商平台也在宣传有奖销售活动。
静安区市监局查明发现,当事人魅创商贸委托瓦丽葆(上海)美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向 ARTISTIC & CO. GLOBAL CO.,LTD 采购98台定制联名款宙斯美容仪,进货单价为人民币 31083元(含税)。购入上述宙斯美容仪后,当事人自行设定标准零售单价为人民币93000元,但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都会给予一定折扣,实际销售15台,其中13台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49000元(含税),其余2台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36000元(含税)。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该款宙斯美容仪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合法销货凭证,该款宙斯美容仪实际对外最高结算单价是人民币49000元。
截至案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现场签单打款参加幸运大抽奖的客户人数是 2人,分别获得一等奖价值10000元产品、二等奖价值3000元产品。
2023年8月,静安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已删除所有新媒体平台上相关宣传信息。
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021年3月,为了在美博会上宣传推广 MT 品牌的“保湿修复缓肤系列”商品,当事人市场部根据日本宣传资料进行翻译,设计、制作并委托上海睿秉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了含有医疗用语的“保湿修复缓肤系列”广告宣传单页 3000张,具体内容包括“保湿修复缓肤系列具有缓解皮肤炎症和干燥的功能”、“改善因炎症和外部压力带来的肌肤问题,抗敏舒缓”等宣传用语。
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500元。印制完成后,当事人通过美博会向不特定美容院及皮肤管理中心客户群体派发,或者通过向合作美容院及皮肤管理中心客户随商品邮寄的方式发放,用于宣传 MT 品牌的“保湿修复缓肤系列”商品。经查实,上述“保湿修复缓肤系列” 广告宣传单页所指向的商品系当事人所经销的进口备案普通化妆品。
至案发,上述“保湿修复缓肤系列”广告宣传单页剩余835张。当事人已采取召回并统一销毁的整改措施。
静安区市监局执法人员认为:
1、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幸运大抽奖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之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可见,本规定所指的消费者包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2、当事人设置此次幸运大抽奖向皮肤管理店家或筹备开店新手等消费者提供奖品,旨在获取竞争优势、销售商品,从而促成交易,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所指的有奖销售行为。
本次幸运大抽奖是以扭蛋的形式决定消费者所中奖项,具有偶然性或不确定性,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所指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通常情况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市场竞争的商业性行为,可以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但它毕竟是一种短期效益行为,不可能产生明显的整体经济效益。
本案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主动参展 2023 年上海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美博会设立 E2 馆 R03 展位。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从而实现销售其代理的美妆产品以及相关设备,策划了幸运大抽奖有奖销售活动方案。静安区市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对独家采购的 MT 联名宙斯美容仪拥有唯一定价权;当事人在参展 2023 年上海美博会实施有奖销售活动时,将实际最高市场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49000 元的宙斯美容仪对外虚标为“幸运大抽奖:特等奖价值 9W3 元宙斯美容仪”。当事人既想通过巨奖销售诱导相关公众进行消费,又不想支付太高的促销费用,在幸运大抽奖活动实施过程中虚标最高奖项价格。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增加交易机会,当事人虚标最高奖项价格的行为致使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发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奖项的大小产生了误判。
3、当事人实施有奖销售活动时对外虚标“幸运大抽奖:特等奖价值 9W3 元宙斯美容仪”的行为,属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所指的虚构奖项金额行为。当事人虽然实际上提供了最高奖项,但以欺骗的方式使消费者对最高奖项大小产生错误认识,而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因而构成了欺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所指的谎称有奖的方式。
4、当事人在进行有奖销售时虚构奖项金额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
等;……”之规定,构成了有奖销售虚标奖项价格的违法行为。
5、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6、鉴于当事人有奖销售虚标奖项价格、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也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整改,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静安区市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7、针对当事人有奖销售虚标奖项价格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9.3万圆整。
8、针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监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500元。
综上,静安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共计94500元。
公开报道显示,2021年,MT METATRON品牌参加了2021年中国(广州)国际美博会、中国(上海)国际美博会、第26届CBE中国美容博览会共三场美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