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后一定要支付赔偿金吗?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寂静山林语者 2024-08-30 14:31:20

票都卖出去了,游乐场却突然停业,负责售票的另一方公司能否以违约为由要求游乐场赔偿损失?违约方是否必然需要支付赔偿金?

违约后需支付赔偿金吗?

甲公司于2019年起在某商场发行“亲子年票”,并以每套25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项目合作方包含乙公司在该商场经营的场馆“游乐小镇”。双方签订了《包售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承诺包售“游乐小镇”亲子票5000张,每张40元,总共20万元,于甲公司发行的“亲子年票”中使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待年票用户,款项从甲公司预存款中扣除。

2022年8月,经用户投诉,甲公司得知“游乐小镇”突然停止接待亲子年票用户,后经联系发现该场馆已停止营业。经查明,乙公司收取20万元包售款,截至2022年8月还剩余15万余元未被消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接待年票用户,已严重违反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名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乙公司辩称,“游乐小镇”只是该年票包含的可游玩景点之一,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乙公司停业给甲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故不同意甲公司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包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剩余门票预付款人民币15万余元的请求,因甲公司包售乙公司20万元门票后,已实际销售给消费者,虽然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间进行营业,但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消费者退票而导致损失。

如果消费者因乙公司关闭“游乐小镇”导致大面积退票,甲公司持有的退票额度才是其直接损失。故在当前条件下,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包售款15万余元没有依据;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支付客户诉费及名誉损失共计5万元的请求也没有证据支撑。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作为一种直接的救济手段,是实务中应用较多的责任承担方式。

损失赔偿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知,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损失赔偿金额应按照守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等,在实务中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确定,即守约方财产上的实际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这些损失本是合同顺利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将“游乐小镇”项目并入其销售的亲子年票中,并以每套258元的价格售卖给了消费者,此时,甲公司因出售包括该项目在内的服务已经取得了对价。虽然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因年票客户投诉“游乐小镇”项目而进行了赔偿或因该项目而产生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在实际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不应支持。

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当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时,违约方是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调整,法院也会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作为参考值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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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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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山林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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