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大妈因75元土猪肉“漏”扫码付款被超市“罚款”2万元

徐艺嘉房产 2022-10-31 16:22:15

浙江宁波,一位60多岁的大妈在超市购物结账时,因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扫码,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事后店长要求大妈支付20000元“罚款”私了此事。大妈同意但声称没有那么多钱。随后大妈签下“自愿”赔偿协议书后,支付了3000多元给店长。大妈的女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介入调查此事后发现,这位大妈长期在这家超市购物,可大妈每次购物后都会走自动结账付款通道,而且大妈每次扫码付款时,都会将一些价值比较高的货物“漏”扫码。

后来超市因账目经常对不上,就开始查监控,发现这位大妈有故意的嫌疑后,工作人员便将大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事发当天,大妈来到超市再次故意“漏”扫码准备离开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通知店长前来处理此事,

大妈被发现后,心里很害怕,但自己有错在先,因此,当店长提出一次性补偿多一点超市的损失时,大妈没有拒绝,但声称自己只有3000多元。

最终,大妈在写下“自愿”赔偿协议,并支付3000多元给店长的私人账号后,才得以离开超市。

对于这件事,有网友认为,现在很多大爷大妈爱贪小便宜。很明显这位大妈不是忘了扫码,而是故意不扫码,且是长期如此。因此必须给她一点教训。

但大部分网友们认为,双方都有错。大妈不应该偷东西,而超市可以报警,但不能私自处罚大妈。

1、从法律上讲,大妈的行为涉嫌盗窃,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只要是趁财物的所有人不注意、不知情时,秘密窃取所有人的财物,就应当评价为盗窃行为。至于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数额和情节界定。

注意!不论是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是明知故犯的,即故意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妈是第一次“漏”扫码而离开,或许可以说她是过失,不是故意的。但超市能拿出大妈不止一次“漏”扫码,且大妈没有否认,因此可以认定大妈就是故意的。换而言之,大妈的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所谓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得到当事人谅解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等。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大妈盗窃价值较小,违法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得到超市的谅解,因此可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因此警方没有对其治安处罚。

3、不论大妈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超市都没有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也就是说,由于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超市当时和大妈说要“罚款”20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无效的。

换而言之,由于超市对大妈的处“罚款”20000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即便大妈已经签了同意书,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超市发现大妈盗窃后,可以报警,但无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大妈。否则,即便大妈写下“自愿”的协议,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的。

最终,超市将3000多元退回大妈并对大妈的行为表示谅解,而大妈也明确表示不会追究超市“罚款”一事的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谨记“务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否则,不仅丢人还会因违法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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