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被出国多年的养女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1-23 11:18:45

养女出国后罕顾养父母,养父遂请保姆照料。养父母去世后,养女得知养父在临终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与现金存款遗赠给保姆,同时保姆承担了照顾养父母及丧后事务的责任。

对此,养女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养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认为该协议是在养父重病期间签订,因此应视为无效,所有遗产应归自己。同时,她指出,假设协议有效,则作为共同财产,养母所占的遗产也应归她继承。养女最终选择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裁决遗产归其所有。

那么,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事件回溯至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去世,其老伴陈阿婆(化名)在2022年也相继离世。这对夫妇仅育有一名养女何女士(化名),但她和配偶已经在国外定居多年。

2019年,何女士因不满养父的遗产分配而提起诉讼,最终因法院认为遗产范围不明确而被驳回。然而,她通过诉讼得知,养父在去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养父将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资产遗赠给保姆,后者则需承担照顾养父母的职责及身后事宜。值得注意的是,养父去世后,林阿姨还曾从其账户转移了超过1100万元的存款。

在庭审中,何女士指出,自2014年起,养父便雇佣林阿姨作为其父母的保姆,负责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随着时间的推移,林阿姨又引入了其他三名保姆,以便共同照顾该对老人,并且养父承担着她们的工资。何女士认为,自林阿姨工作以来,养父对她的态度明显变差。

关于养父的去世,何女士表示,2020年7月,养父因病去世。由于当时正值疫情,且林阿姨未能提供养父的死亡证明,致使何女士未能及时回国处理丧事。她还提到,2022年3月,养母也去世,但同样是因为保姆林阿姨拒绝通知和提供相关证明,自己根本无法回国为养母办理丧事。

何女士进一步补充,尽管何阿伯与陈阿婆在上世纪90年代离婚,二人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因此何阿伯名下的所有财产应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何女士坚信自己是两个被继承人何阿伯及陈阿婆的合法继承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其病重时期签署,如此协议实属无效,所有付出的努力与遗产都应该归于作为养女的她自始至终拥有的权利。即使认为协议有效,财产归属仍应遵循共同财产原则,养母的份额自然应由何女士继承。因此,她决定将保姆林阿姨告上法庭,并希望法院判决她应继承所有财产。

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被告保姆林阿姨坚持反对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林阿姨辩称,何女士未能履行对其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她进一步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然成就,因此争议中的遗产应按协议的约定归林阿姨所有。

在庭审中,林阿姨表示,原告何女士是弃婴,早年由何阿伯夫妇收养。何阿伯夫妇倾注了数十年的心血抚养何女士长大,并最终帮助她定居国外。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何女士出国后,便与养父母失去了联系,对他们的生活毫无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何阿伯和陈阿婆的养老问题愈发突显,何阿伯曾多次致电何女士,敦促她回国尽赡养义务,甚至提供了丰厚的薪水和奖励,却仍未能打动何女士。自2014年起,老两口的身体状况显著恶化,陈阿婆因脑梗住院治疗多次。此后,何阿伯委托林阿姨入驻家中,照顾两位老人,而林阿姨也因此赢得了何阿伯的信任。

林阿姨还提到,在何阿伯去世前不久,她与何阿伯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规定,林阿姨将负责何阿伯夫妇的生养和身后事,其去世后剩余的财产则遗赠给林阿姨。尽管该协议由何阿伯单方签署,但陈阿婆因当时已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依法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协议签署后,林阿姨也如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林阿姨进一步认为,争议遗产全部是何阿伯与陈阿婆离婚后所创造,属于何阿伯的个人财产,按照协议应全部归林阿姨所有。

法院在此前的审理中已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法院的查明,何阿伯去世后,原告何女士曾于2021年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何阿伯名下的遗产,诉讼的被告是林阿姨和第三人陈阿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相关事实。

何女士在上世纪90年代末定居国外,回国的次数屈指可数,与养父母之间的联系方式大多通过电话和视频相连。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逐渐产生了隔阂,彼此关系不断疏远。随着时间的推移,何阿伯和陈阿婆的养老问题日渐显著。为了应对这一状况,何阿伯自2014年开始雇佣林阿姨,负责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家政服务的管理,以及就医等事务。

在何阿伯去世的一个多月前,他因年事已高、双手颤抖无法写字,为了妥善安排后事,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留下了《遗嘱》一份,并与林阿姨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详细阐述了,老人两位的日常照顾由林阿姨负责,所有的身后事均由林阿姨办理。退而求其次,账户里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何阿伯名下的静安区和黄浦区的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全部汽车,均将遗赠给林阿姨。

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何阿伯明确表示这笔遗赠财产是在他与妻子去世后“花剩下”的。何阿伯曾自述,百岁以上的何女士长期定居海外,近四五年来都未曾归国,因此更谈不上对其养父母尽到照顾和赡养义务。

此外,前居委会主任也在法庭作证,他表示亲历了何阿伯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和立《遗嘱》的全过程。他证实,何女士与何阿伯的关系较差,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甚至导致何阿伯报警寻求帮助。何阿伯生前还多次表达过对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的失望,还曾明确表示,不会将财产留给她,打算在自己和配偶去世后将祖产遗赠给林阿姨。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但因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如负责老人的生养、身后事等责任)尚未完全成就,因此遗赠财产的范围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定继承人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未最终确定,因此判定何阿伯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最终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面均未提出上诉。此后的日子里,陈阿婆仍由林阿姨及雇佣的家政人员照料,直至其去世。

近日,法院对一起围绕遗产继承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裁定保姆与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所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

法院指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为共同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利以及购置的财物也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该案例中,虽然遗产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但由于两位被继承人在婚姻期间以及同居阶段共同积累了不少财产,因此这些遗产应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法庭对此有充分的理由。

首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能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主要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两人所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离婚时只是对家电及个人物品进行了解决,而对包括售后公房和公司股权在内的共同财产并没有进行任何分割和处理。

其次,在离婚期间,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进行多套房产的买卖,同时相关公司也保持运营,并以夫妻名义迁徙户口。这样的行为不仅维持了同居的事实,也让两人共同财产得以继续积累,直至复婚。因此,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及由此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视作两人的共同财产。

最后,在两位被继承人复婚时,双方并没有对之前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分割,而在复婚后,何阿伯名下取得的静安区房屋和车位产权,以及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均归类于两位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针对被告林阿姨在何阿伯去世后转出的1100余万元银行存款,法院认为这笔钱也应视为两人长时间共同投资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因此,该部分资金也属于共同财产。被告林阿姨所提出的意见,认为涉案财产为何阿伯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法院对此并不认可。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此案中所有财产均应视为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继承时应装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等比例分割的原则进行析产,并扣除合理的债务。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确认应扣除被告关于两位被继承人生病、葬礼的合理支出费用110万元,剩余部分则作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以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其中,50%属于被继承人何阿伯的遗产,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由被告林阿姨继承;而另一50%则为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由养女何女士依法继承。

对于被告林阿姨提出的,原告何女士长期未返回国探望父母,不履行赡养职责,因而不应享有继承权的辩解,法院认为这显然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予采信。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裁定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归原告何女士所有,而登记在何阿伯和林阿姨名下的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继承之后林阿姨将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同时,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也被裁定归被告林阿姨所有。此外,被告林阿姨应当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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