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跨境破产能获得哪些司法协助?

谷权萍论 2024-09-06 09:40:50
01 什么是跨境破产 跨境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产情况,这些境外因素可能包括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境外、破产财产在境外、破产债权受境外法律支配等。跨境破产因其涉外性而具有区别于一般破产案件的复杂性,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以及国际条约等因素。 02跨境破产可以获取什么样的司法协助? (一) 法律依据 1、 国内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是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基本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 2021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试点意见》,就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划定试点范围、明确有关举措,为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提供了指引。这是针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国际法 (1) 国际条约 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这些条约能够明确各缔约国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协助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标准。例如,一些国家可能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规定跨境破产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 互惠关系 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互惠关系也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重要依据。即,如果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了另一国法院的破产判决,那么该国法院在类似情况下也可能得到对方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二) 具体程序 以我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跨境破产司法协助为例,根据香港律政司发布《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实用指南》”),内地破产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的具体路径为: (1) 内地管理人需首先向具有破产管辖权的内地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出具一份专门致送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请求书,该请求书中应清晰阐述所需申请的命令具体内容。 (2) 内地管理人凭借内地法院提供的正式请求书,并附上所需的宗教式誓章或相应非宗教性声明文件,向香港特区法院的原讼法庭提出正式申请,以获取标准格式的司法命令。 (3) 原讼法庭对于标准格式命令的申请,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法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审理,则有权指示安排庭审程序。 03 案例分析 森信公司跨境破产案是一个涉及香港与内地跨境破产合作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背景 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于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纸制品贸易企业,曾年收入超过50亿元港币。然而,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森信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为应对危机,森信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经股东决议,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委任黎嘉恩、何国樑担任清盘人。 (二) 案件处理过程 1、 跨境破产协助申请 在清盘过程中,清盘人调查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等地拥有多项资产,包括股权投资、物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为接管并处置森信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深圳中院予以司法协助。2021年8月30日,森信公司清盘人正式向深圳中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这是内地法院收到的首例跨境破产协助申请,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破产协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2、 法院审理 深圳中院从管辖权问题入手,调查明确深圳为森信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后,认定深圳中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深圳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森信公司的跨境破产协助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过审查,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清盘人的身份,并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04 萍论 1、 内地破产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具体流程包括:首先向内地法院申请出具请求书,然后依据该请求书向香港特区法院提交申请,并可能需要参加庭审,整个过程中香港特区法院可选择书面处理或指示召开庭审。 2、 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企业破产法》、《试点意见》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引。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则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重要依据。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为跨境破产案件的顺利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3、 森信公司跨境破产案是全国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案件,为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破产协助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宝贵经验。该案件的成功处理,有力推动了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落地见效。 4、 在实践中,跨境破产司法协助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司法程序繁琐复杂、跨境资产追踪困难等。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司法合作与交流,推动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同时,还需要加强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提高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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