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第三者,就像小偷一样,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偷走的是财物,而第三者偷走的是本该属于原配的感情。正因为这种行为挑战了公序良俗,挑战了人类社会的道德与文明,所以被法律明文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然而,有些人却要挑战法律的威严,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由此引发了很多闹剧。广东曾发生过一起特殊的婚外情案例,一美女与客户偷情,遭原配痛殴后裸跪求饶:再也不敢了。这起案件到底是谁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惠东县某大厦的地下车库内,当时已经晚上十一点多了,车库却传来了一阵喧闹声。有人在叫嚣着“打小三”,有人在骂着“真不道德”。伴随着打闹声,一名女子痛苦的喊叫声也传遍了整个车库。不过由于当时较晚,没多少人经过。
第二天,这件事的始作俑者竟然把此事登上了媒体和网络。原来,在酒吧打工的陪酒妹小刘实际上是有妇之夫的情人,她和大她十来岁的王老板成为情人后,不慎被原配夫人李女士发现。李女士直接带着一干打手将正要下班的小刘堵在了车库里,不仅进行了狠狠地殴打,在打得过程中逼迫小刘转账三万元,而且还将其衣服扒光,拍了侮辱人的照片上传到网上。
广东一美女与客户偷情,遭原配痛殴后裸跪求饶:再也不敢了。网络上基本都是对小刘的声讨,毕竟像她这样破坏别人的第三者,通常无法得到人的理解和尊重。不过,就在网络舆论漫天飞舞的时候,事情有了新的转机。小刘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及其打人的团伙告上了刑事法庭,提起了自诉,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等人承担刑事责任。难道李女士的做法犯罪了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从这一法条中不难看出,其实李女士过激的行为,确实已经侮辱了小刘的人格。因为她不仅派人将小刘的衣物脱去,让其以赤裸的状态在公共场合暴露,并且还将这样的形象发布到了网上,已经给小刘的名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法院在调查、审理过后,确认李女士涉嫌侮辱罪,不过由于她侮辱的行为未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案发时间已经比较晚,且位于较为隐蔽的地下车库,所以事发时没有其他人看到。)且事后李女士发布在网络上的照片已经打码,所以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小刘赔礼道歉。
不过,李女士能免除刑事责任,需要负民事责任吗?小刘随即又将其告上了民事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赔偿费用。这起案件的重点就在于,小刘先前破坏李女士婚姻的不当行为以及李女士的报复行为造成了怎样的损害结果。
首先,根据法院的调查,其实真相并不是李女士在网络上陈述的相关言行。该事件中,小刘其实也是受害方,因为她在与李女士丈夫交往时,根本不知道其为有妇之夫。对此,李女士曾提出了质疑,她称自己此前就警告过小刘,但是在小刘明知自己做小三的情况下,仍旧约李女士丈夫去宾馆开房,并索要包养费。李女士之所以在案发时向小刘索要3万元,也是基于此前她一共在李女士丈夫这里得到了3万元的不当得利。
不过,由于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小刘曾索要钱财,且在小刘得知了情人有家室时,已经发送短信,明确告知了李女士丈夫要断绝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小刘知情以后就已经处理好个人关系,她并不是有错误的一方。
其次,无论小刘到底有没有错,李女士的行为明显已经侵犯了小刘的人身、财产权利。因为李女士殴打了小刘,造成其轻微伤,且还用侮辱人格的方式使其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事发后,小刘精神方面一度出现问题,需要吃药治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小刘一万元精神抚慰金及相关的医疗费用,另外李女士还需要返还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三万元。(由于本案涉及婚恋、家庭纠纷,涉案金额并不算多,所以这三万元并没有按照敲诈勒索罪来定罪。)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确实是太冲动了。首先,她没有考虑到小刘也是不知情人;其次,无论小刘是否知情,她都不应该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毕竟身为文明社会的公民,我们应该用文明、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暴力为群众所不容,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另外,本案中李女士的丈夫其实才是悲剧引发的根源,或许李女士可以考虑和丈夫沟通一下婚姻感情,离婚也是恰当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