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已支付给谢某90多万元作为二手房的首付款,而谢某已将房屋交付给了廖某,但却未按照约定用首付款偿还银行按揭。后来,廖某发现谢某的银行账户中(其中包括廖某支付的首付款)已被另一省份的法院冻结。因此,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为保证合同得以履行,廖某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谢某在其他法院还存在债务诉讼,导致该房屋也被其他两家法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在这种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仍可以继续履行?房屋是否能够过户至廖某名下?在本案中,廖某已对所涉房屋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并已由法院作出了首封。其他两家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如果已经进行了处置,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则该房产上的其他轮候查封会立即失效,没有产生任何查封效力。因此,其他法院对房屋的轮候查封并不会对房屋过户至廖某名下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该房屋上面存在银行抵押权的情况下,合同规定,谢某需要偿还房屋的抵押债务并注销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以解除抵押权。廖某可以代表谢某清偿抵押债务,消除抵押权,清偿的债务及相关费用可以从廖某需支付的剩余购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追偿其余费用。司法查封是否会对房屋过户造成障碍,需要根据查封顺位和查封效力做出区分。在本案中,由于购房者及时申请法院对其所购房屋进行首封,以确保房屋可以顺利过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