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公布了《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显示:2024 年 3 月 22 日,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佛山新机场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佛山段 220kV、110kV 部分)Ⅰ13号塔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65 万元。
经调查认定,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单位:湖南盈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盈辉公司)
总承包单位: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佛山新机场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佛山段 220kV、110kV部分)
事故发生经过2024 年 3 月 22 日上午 7 时 30 分,盈辉公司施工人员卿某玲、耿某才、张某华在开完早班会后到达Ⅰ13 号高压线塔开展工作,当天主要工作内容为对线塔进行质检以及其他辅助工作,其中张某华负责爬上线塔顶部进行质检并整理木块,耿某才、卿某玲负责在地面配合传递木块。张某华完成第一块木块的整理工作,耿某才、卿某玲完成第二块木块的传递工作,卿某玲接着离开作业现场。
8 时许,卿某玲返回现场与耿某才准备继续整理木块,张某华突然从线塔上坠落地面导致受伤,卿某玲呼喊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过来救援,事故造成张某华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的佛山新机场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佛山段 220kV、110kV 部分)Ⅰ13 号高压线塔施工现场,其中Ⅰ13 号高压线塔架体已完工。事发时,张某华从高压线塔坠落到地面受伤,坠落位置位于高压线塔正下方,张某华身上佩戴有全身式安全带,佩戴的安全帽在坠落地面后出现破损。高压线塔顶部安装有一滑轮,滑轮穿有麻绳,麻绳在线塔最底层支角水平位置上绑着一木块,线塔最底层支角西南角架体上绑有木块。
涉事安全带延长绳缓冲器完好未变形,延长绳上系扣有品字环,品字环完好,延长绳连接器活门位置出现有往内侧挤压变形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原延长绳连接器挂扣在品字环上,发现连接器从品字环脱落时导致的内侧受力挤压变形与事发时连接器变形留下的痕迹吻合。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
涉事安全带延长绳连接器与品字环情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某华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安全带防护用品,使用连接器时,受力点作用在连接器的活门位置,违反了《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第 5.2.2.10 条规定,在发生坠落时,安全带未起到保护作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盈辉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根据劳务分包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未落实事发当天高处作业审批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2.杨某,盈辉公司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盈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杨某,盈辉公司劳务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来源:佛山市高明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