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2年前公司拖欠工资,支持解除合同补偿金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24 09:42:46

【裁判要义】

劳动者主张克扣工资期间已超过2年期限,双方证据均未证明对应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且劳动者主张期间与离职期间间隔较长,劳动者亦未证明上述期间曾向公司主张克扣金额,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情形,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5日。徐某以克扣工资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25日解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张其于2008年5月20日入职,并提交了其与某公司股东、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聊天记录仅显示徐某自述“2007年就跟着你”,王某未就此予以回复。徐某对其主张的入职时间未进一步举证。

徐某主张其年休假标准为10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连续工作满10年。某公司主张徐某年休假已休完,徐某不予认可,某公司就徐某休年休假的情况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徐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4050元,某公司克扣其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某公司不予认可,表示徐某底薪为5000元,且工资均已足额发放。为证明其收入情况,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数额均高于某公司主张的数额,某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徐某主张克扣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劝其不要辞职,徐某自述“家里有事”,未提及克扣工资一事。

2023年2月27日,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3616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3年3月5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徐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徐某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627.59元;3.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徐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请求】

判决某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7775元。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判决某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7775元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徐某主张因某公司克扣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徐某主张克扣工资期间为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已超过2年期限,徐某应当就克扣工资举证证明,银行流水显示某公司分别向徐某发放7520.51元、10071.28元、12296.66元,根据一审陈述,某公司主张底薪为5000元,但与实际发放不符,一审法院未采纳某公司主张并无不妥,但就克扣工资一节,双方证据均未证明对应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且徐某主张期间与离职期间间隔较长,徐某亦未证明上述期间曾向公司主张克扣金额,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克扣工资情形,一审法院未支持徐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15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每年年末对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进行签字确认。若员工日后提出数年前工资未被足额支付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交之前获取的签字确认等相应证据进行反驳。

提示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台账的举证责任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时间超过两年,则劳动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用人单位的罚款确认书、扣款通知书等,或其他能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否则,如果劳动者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可能不会被法律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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