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上亿元债务的执行案件在舟山乃至浙江省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疾呼:案子历时10余年之久,为何拖了这么久?有关部门如此判决依据何在?为何有关部门不愿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侦查还原事实真相?
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之间,因一份涉嫌篡改的“和解协议”而陷入僵局,成为法律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乐某系申请执行人。胡某及其控制的公司系被执行人之一。胡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因拖欠银行7000多万元的债务而被有关部门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乐某通过收购资产包,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他的目标是通过拍卖胡某一方的资产,获得足额清偿。且当时处置胡某一方被查封的资产足以清偿乐某的全部债权。然而,在对胡某的资产进行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在拍卖开始前的几个小时,突然被有关部门叫停。有关部门转而建议双方进行和解。乐某无奈也只能与对方进行磋商。经过多次磋商,双方确认了一份由中间人多次修改后形成于2015年1月18日的“和解协议”的电子版。在按胡某要求到达签约地点后,胡某拿出事先打印的“和解协议”,乐某在协议及相关文件上签字。但在签字后胡某却以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公章未带,需要将协议带回去盖章为由,将乐某签字的“和解协议”带走,随后和解协议原件便消失无踪。
乐某前往签订和解协议时,执行金额经测算已经超过1亿元,为此,乐某多次催促胡某向其提供签署完的“和解协议”,但对方拒绝提供,并置之不理。
无奈,乐某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将该情况告知有关部门的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在联系胡某一方,且胡某一方亦不提供“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决定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时隔多月,胡某一方以乐某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恢复执行为由,阻挠执行。
2016年胡某以乐某违反“和解协议”约定,要求作为债权人的乐某向被执行人胡某支付几千万违约金。在该起案件中,乐某第一次见到了胡某一方提供的“和解协议”原件。乐某发现原先约定的和解协议内容被大量篡改,遂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将胡某篡改和解协议的犯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机关侦查。
但有关部门仅以程序事由,驳回了胡某的起诉,并未将胡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侦查,错过了查明“和解协议”真伪的最佳时机。
之后,胡某以乐某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监督,阻碍正常的执行程序。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当移交相关部门查明“和解协议”是否存在篡改的事实。但案件经过多轮审理,浙江省两级有关部门均认为胡某方的“和解协议”存在问题,认定应当恢复执行。但并未决定移送相关部门查明“和解协议”是否有篡改的事实。
但高级部门却坚持需要查明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但直至对“和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鉴定,乐某虽提出无数次要求胡某到有关部门说明协议签订细节,并根据证据规则将存在嫌疑的“和解协议”原件留在有关部门,但有关部门均未留下“和解协议”原件。胡某也亦未在乐某参加的十几次调查中到场并答复协议签订的细节。
涉嫌被篡改的“和解协议”原件第一次出现到省高级部门鉴定的6年时间里,该协议均未依据证据规则留存在有关部门。导致鉴定的准确性大大降低。
鉴定结果显示和解协议存在诸多疑点,鉴定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和解协议”被篡改,但结论中仍认定存在前后文字油墨打印质量不同、行间距异常等问题,均能够反映“和解协议”存在被篡改的重大嫌疑。
乐某表示,双方由此从一件案子“演变”出20多起案子,案件的复杂及漫长处理过程,让他感到无奈,尤其是在对方利用篡改的协议成功阻挠执行长达10年之久,让他备受折磨,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了极大影响。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受被执行人不当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所摆布。
目前,尽管和解协议的真伪尚未查明,乐某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他呼吁社会各界对债务执行案件给予更多关注,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整理发布,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请提供相关材料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