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2024年5月3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院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其中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是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导性案例。本文就结合《最高院第40批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院《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案例进行简单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等内容有做简略)。
(一)人物关系。
1、丁某与袁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
2、丁某于2018年7月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
3、沙某系丁某的母亲,即双胞胎的祖母。丁某是独生子。
4、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拒绝。
5、沙某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2021年6月18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应予配合。
2、二审判决:袁某上诉,2021年9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四)最高院《答记者问》的内容摘录(有省略):明确案例的意义。
民法典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如果说立法尚可以留有适度空白,司法则不得拒绝裁判。对此,《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
二、案例隔代探望权的特定条件。
(一)案例中比较特殊的一个情况是:已去世的丁某是独生子。
(二)抛开独生子女的条件,隔代探望权另一个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
(三)隔代探望权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三、笔者个人后记。
如同古话所讲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的纠纷中,就是一个典型的内容。这里并不是无法断,而是难以断。到底是有利于未成年人、还是不利于未成年人;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等等,其实都是困难的。好在,最高院的态度也明确,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确定了隔代探望权行使的可能性。
案例的二审判决到现在已经2年半多,想必,对于隔代探望权的这么一个“权利”,最高院也是有深思过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通过司法裁判去创设一个权利,是不得不认真、谨慎对待的。
另外,未来案例中的当事人,如果出现了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关系非常差,一见面就吵架、甚至可以在未成年孩子面前吵架,对于这样的情况,当要适用这个指导案例确定的审判意见时,仍应再进一步予以慎重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适用、简单的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