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朋友找官司,跟我聊天的时候感叹:现在的官司真不容易,还没有开始打呢,就损失惨重,后面还有很多钱要交。为此,他提出了这样的质疑:我们的法院到底是为人民司法,还是为资本司法?我当场就驳斥了他的观点,但是事后想一想,他说得竟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不得不引起我的反思。下面我们根据我朋友的这起涉及财产纠纷的相关案件来谈一谈其中的问题,而这里面的相关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也引起了我的好奇,我从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当然也希望一些专业的法律人士来为我解答疑惑。
一是立案费的收取
估计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大凡在诉讼中有这几项费用要缴纳,立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等。立案费不贵,也就几十块钱,我不知道收取这个费用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所有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所有公职人员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为法院的相关办公用品都是由国家财政保障,也就是说法院并不是自收自资的企业,是一个国家财政保障单位,所有的办公用品费用都会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之内。那么这个立案费是什么意思呢?难道为人民服务是有偿的么?虽然不多,但是也让我不太理解。
据网上的解释说:一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收取立案费用可以减少恶意诉讼和无理诉讼的发生。如果不收取费用,可能会导致大量无效的诉讼请求,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司法资源。二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收取立案费用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真实、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减轻贫困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保障他们的基本诉讼权利。三是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法院作为国家机关,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和费用。收取一定的立案费用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我不知道大家对于以上这三个理由怎么看,反正我是不认可这些理由的。
本身立案费就不多,通过收取几十元的立案费可以减少恶意诉讼和无理诉讼?我看未必吧!再者说,几十元的立案费能够阻挡穷人,但是能够阻挡有钱人么?更何况恶意诉讼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会制裁么?收取立案费能够保障司法公正,也能够减轻贫困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这简直是天方夜谭,有悖于常理认知。如果说减轻法院负担倒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问题来了,法院是国家财政保障单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单位,难道为群众办事还要群众出钱来支援?这不是一个笑话么?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消防也应该收钱,政府各级部门为群众办事更应该收钱,这样一来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单位么?
二是财产保全费的收取
其实伴随着财产保全费用,其中还有一个费用叫做保险费。一部分是保全费用,另一部分是保全保险费。其实我们从这些费用的名称中不难发现,法院收取的这些费用已经有商业化的趋势了。发现原告与被告有财产纠纷时,适当的保全好财产在我看来是法院的职责之一,毕竟这个问题会牵涉到下一步执行的相关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实行财产保全,也就是冻结财产会产生巨大的风险,这个我们不可否认。但是即便存在风险也不能让原告独自承担这份风险,否则就是在提高司法的门槛,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财产保全不仅要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还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这问题就大了,难道当事人没有钱,没有担保,就不能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了么?这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本意啊。
更奇怪的是,财产保全即便没有保全成功,这费用基本上也是不会退的。我的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请求财产保全,但是所有的费用交完之后,才发现对方的财产已经抵押了出去,或者已经先一步卖了出去。当然,善意抵押或者购买的第三人有优先权利,这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保全不成功情况下为何不能退还保全费用呢?这种保全毫无意义,最后只能让群众增加经济损失而已,保全费法院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收了,结果原告损失了一笔钱却无处说理,只能自认倒霉,这是司法的本意么?
三是诉讼费的收取
其实法院之所以收取诉论费,其理由跟收取立案费基本一致。我就不多说了,但是我们想过没有高额的诉论费最后导致的结果是什么?虽然说财产保全的费用和诉论费由被告承担,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这些费用必须由原告先行垫付才行,如果原告没钱交呢?那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结果,即便我的官司能赢,因为我交不起财产保全费,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别人把财产转移;因为我交不起诉讼费,我就没有办法起诉,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律师费我们都能理解,是我们需要别人帮我们干活,而支付给别人的报酬。但是法院人员不一样啊,法院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人员啊,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啊,总不能人民没钱,他就不提供服务,这说起来是多么的可笑?
还有另一点就是诉讼费的收取是按照财产的比例来收取的,也就是说涉及的财产越多,诉讼费用越高。我就纳闷了,其实是同一件事情,法院不会因为案值的大小而多出额外的工作量,为什么还要设置这样一个收取的比例呢?我实在不理解,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情况,比如我们的工商部门为别人办理营业执照,是不是开小商店的收20元工本费,开企业的收取200000万元的工本费才合适?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而这些需要原告先行垫付的费用也进一步提高了司法的门槛,会导致很多人打不起官司,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
四是执行费的收取
如果说法院只管宣判,不管执行,那这样的法律就毫无意义。然而在法院宣判之后,想要通过法院执行,那你还需要交上一笔费用,那就是执行费,并且也是按比例收取的。虽然这也是由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但是仍然需要原告先行垫付的,执行费的设立,也进一步抬升了司法维权门槛。作为一名老百姓来看,法院既然宣判了,就应该负责执行,执行到了财产,你无论怎么处罚被执行人是你的事,但是这所有的费用都需要原告先行垫付,实在是不太合理,更不太合适。因为多数人在倾尽自己的所有的之后,打到执行的阶段已经身心疲惫,哪还有多余的钱再来为被执行人垫付相关费用?一路走下来,已经把钱花的差不多了,就比如当年的王宝强打官司,也是通过借钱来打官司的。如果借不到钱,他的官司应该如何打?自己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这都是我们的应该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由于有国家财政保障,立案费用就不应该收取,应该免费立案。相关的三个理由根本不是理由,也站不住脚的。至于财产保全费及保险费,诉讼费和执行费不应该让原告垫付,应该先行不收,等到案件结案之后,执行完毕之后,由败诉人或者被执行人全额承担。这样的好处是可以进一步降低司法的门槛,有利于老百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司法门槛设置过高,不仅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更不能维护好法律的尊严。通过提高司法门槛,当然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法院的负担过重,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减轻,而不能通过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来减轻,更不能通过践踏法律尊严的方式来减轻,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我的那个朋友把自己的房屋拆迁款借给了别人,后来别人耍赖不还钱。于是朋友便起诉对方,而最后的结果对方早已通过各种途径把财产转移了,结果官司打赢了,自己却损失惨重。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执行款,自己却交了立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执行费将近十万元,虽然最终说是由对方承担,但是对方没钱怎么办?我们想一想,这样的官司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说群众之所以对法律没有信心,这些费用的收取,也算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吧。本想通过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却被法律堂而皇之的收走了自己十多万,如果不打这个官司,用这十多万至少还可以干不少事情。朋友一声长叹,唉!这难道就是法律的初衷么?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基层政府觉得自己的负担重,就可以提高办事门槛,限制老百姓平前来寻求帮助么?很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消防觉得自己任务重,难道就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来提高救助的门槛么?很显然更不可能。那为什么在涉及老百姓的利益上面,法院想通过收费的方式来提高司法门槛呢?这种情况显然也是不合理的,需要引发大家的反思。我相信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的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才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通过自己想方设法人为制造一些条件,来降低成本,来减轻负担,最终这样的观念不仅会让老百姓寒心,也会给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带来巨大的阻碍,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