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针对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被破产拍卖一事,香飘飘方面回应称,网传破产公司系“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与“香飘飘奶茶”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如果不是“香飘飘奶茶”方面辟谣,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破产的就是“香飘飘奶茶”,而不会认为还有一家“香飘飘”公司。
对此,我们也认真查阅了一下两家公司的情况。消费者眼里的“香飘飘奶茶”,全名叫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香飘飘”是公司旗下奶茶品牌。成立于2005年,创始人为蒋建琪,企业坐落在浙江省湖州市,2017年11月30日正式上市,是一家食品生产类公司。
而正在破产拍卖的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为茅建立,经营范围为饮料、方便食品、薯类食品、饼干制造、加工,也是一家食品类公司。
这就奇怪了,为什么一个省竟然有两家名叫“香飘飘”的食品生产企业,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申请名称时,难道没有经过核实吗?到底是谁在傍谁的款呢?
我们说,从时间上讲,应当是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名气和影响也更大,那么,为什么没有对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本公司的名称提出质疑,要求其更名呢?要知道,名称相同或相近,既可以带来正面效应,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眼下的“香飘飘奶茶”,就正面临声誉受损现象。即便辟谣,我们也可以认为,两家“香飘飘”可能存在关联。不然,“香飘飘奶茶”一定早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问题了。
而在同一个省出现两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且都属于食品生产范畴,除了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之外,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是否也有密切关系呢?殊不知,这样的“宽松”环境,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增强是没有任何好处的。给企业松绑,不代表可以不讲法律、不讲规范、不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