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个小学生,在高速公路天桥上玩耍,为寻求刺激,竟用鹅卵石砸桥下经过车辆,结果意外将一辆车乘客砸死!愤怒的死者家属将3个男孩家长告上法庭索赔57万,可家长们竟表示:不关他们的事,是高速路天桥护栏过低所致!
这天下午,成都郊区某村3个年龄约在八九岁的小学生小军和小刚、小强(三人均为化名),因放学后无聊,便跑到村子附近的成南高速公路(四川成都市至南充市)天桥上玩耍。三个小男孩来到天桥,看着下面疾驰而过的车流忍不住手足舞蹈起来。看了半天车流,三个男孩很快便觉得无聊,忽然,其中一个比较调皮的男孩小强提议道:“不如我们捡石头,来砸这些车玩玩,看能不能砸中?”小强的提议很快得到另外两个孩子的附和,于是3个男孩跑到天桥附近找鹅卵石,瞄准桥下高速经过的车辆投掷起来。由于车辆速度很快,刚开始抛石头砸中的概率不高,扔了几次后,三人学会了提前预判,随后次次都能砸到车身上,砸到金属车身上发出砰砰乱响,令三个小孩既激动又兴奋。就在这时,一辆黑色小轿车从远处驶来,即将抵达天桥下时,三个小孩激动不已,竟将一块较大的方形石块(事后发现有5.5斤)抛向桥下。
只听“哐当”一声,石头掉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当即将玻璃砸烂,随后又飞向副驾驶,恰好砸中座位上的男乘客王某胸部!王某当即血流如注,主驾驶的妻子又惊又急,当即将车辆开到应急车道停下,随后立即报警和打了急救电话。3个孩子见汽车停在桥下不远处,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立即撒腿跑回了家。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救护车及时赶到,但王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警察很快通过监控找到了“罪魁祸首”——三个小学生,悲痛的王某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方以及三个孩子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7万余元!王某妻子称,当天下午,受害人王某乘坐的轿车从成南某高速入口上高速,在向南充方向行驶到23公里处时,突然一块大石头从高速公路天桥砸了下来。石头砸碎前档玻璃,击中王某左胸,致使其前胸大面积受伤,导致主动脉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王某家属认为,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3个孩子抛掷石块造成的,这3个孩子父母没有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好监护,应当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天桥是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应当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因此也应当分摊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王某家属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1、该案件中3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王某家属认为,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3个孩子故意投掷石头所致,按《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个孩子在天桥上向高速公路扔石头,如果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撞,极易酿成严重事故和人身伤亡,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最终造成了王某死亡的后果,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三个孩子均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虽然三人可免于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此,王某家属对3个孩子的监护人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的。2、那么,高速公路管理方应不应当承认赔偿责任呢?
三个小孩的监护人辩称,成南高速公路虽然已竣工7年多,但这个天桥护栏高度不足1米,难以起到防范物品坠下的可能,而且按照有关规定,高速路横跨桥护栏高度应在2.1米以上,该天桥属于配套设施不健全。孩子家长还表示,监护人也不能24小时跟着孩子,造成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存在质量瑕疵和管理方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没有责任。成南高速方面则表示,虽然高速公路天桥两侧的水泥护栏不到1米,但在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却安置有防抛网,高度已经远超法规规定的2.1米。经民警侦察发现,这3名小学生,实际上是爬上了水泥护栏,趴在防抛网上向下抛掷鹅卵石。对于孩子监护人质疑事发天桥存在质量瑕疵问题,高速公路管理方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说要对类似于这三个孩子故意投石砸车的行为进行特殊监管和防范,对于全长208公里,有近160座天桥的高速公路来说也不现实。最终,法院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因高速公路方面也无法预见事发天桥有孩子抛掷石头的潜在危险,因此不应为此事故进行赔偿。
3、三个孩子监护人应该如何分摊赔偿费用呢?由于击中王某的石头由谁抛掷已无法确认,所以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按《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三个小学生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因此他们应该共同为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3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三个小孩家长分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抚慰金等共计 24.6979 万元。三个小学生年龄不过9岁,却造成如此恶劣的事故,令人感到愤怒和无奈,家长们一定要看管好“熊孩子”,等到他们犯下大错才醒悟过来就悔之晚矣。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