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政科普|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运作的?

一界 2024-08-25 17:16:04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架构中,司法权这一重要的权力支柱常常被忽略。事实上,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政治中重要的权力中心,扮演着低调但影响力巨大的角色,了解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是研究美国政治的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SCOTUS)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上诉管辖权,而且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

最高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组成。法官均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且需在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后方可任命。一旦获参议院确认任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当出现空缺时,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新的大法官。每位法官在裁决法院审理的案件时都有一票表决权。

地方法院是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底层法院,分布在各联邦司法管辖区。地方法院审理初审案件,其判决可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再上诉至最高法院。与最高法院不同,地方法院的法官人数众多,任期也较短。

虽然大法官的判定最终可能与总统的期望相违背,大多数提名总统候选人都会宣扬其意识形态观点。因此,在现代政治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三类,即倾向保守派、温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美国《宪法》未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职资格作任何规定,总统理论上可提名任何人担任这一职务,但须经参议院批准。

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大法官一经上任,“如行为端正”则可终身任职(除非是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任命的)。没有制度解释可以换掉大法官,即使其由于疾病或伤害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如果大法官本人没有主动提出,他们就不能辞职。因此,美国国内时常有对大法官思想落后时代的批评之声,要求出台制度设立大法官任职期限或强制退休年龄。

但是,相关问题在美国“国父”们设计制度时其实已经有所考虑,认为终身任职能带来诸如公正和免受政治压力等实质性好处。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就写道:“任何事情都不能像永久在职那般保持坚定和独立。”

十美元上的汉密尔顿

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机制看似晦涩难懂,但只要理解最高法院面临的两个基本任务——选案与判决,并熟悉其在完成这两项任务中的标准程序,就可以对这一流程有比较清晰的认知。

首先是选案阶段。几乎所有案件都以请愿书方式提交给最高法院,通常被称为“上诉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任何一方的呈请给予的复审令,审查联邦上诉法院的任何案件。如果这些判决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法律的问题,法院可能只会审查“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

有些情况是属于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比如当两个州之间有争议时或者当美国联邦政府与一个州之间出现争端时,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投票决定是否批准调审令的庭审会议为会商。会商是在9个大法官内部的秘密会议;公众和大法官的书记员将被排除在外。如果有4名大法官投票通过上诉,案件将进入简报通报阶段;反之,案件结束。

接着是听证阶段。每年10月首个周一,最高法院的新一轮开庭期开始。受理案件会在开庭期内进行听证,由双方律师进行辩论,大法官则提出质疑并表达自己的看法。双方将就案件的案情简要介绍案件的不同之处,他们可为批准或拒绝请求调审令而提出不同的理由。

最后是判决阶段。开庭期结束后,大法官们会利用5月和6月的时间讨论并起草判决意见。案件的判决由法官的多数票决定。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在该期限结束时在特定期限内对有争议的所有案件作出判决。

然而,在这个期限内,最高法院无义务在口头辩论之后的任何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在口头辩论结束后,法官退到另一次初步投票的会议,占多数资历最高的大法官将最高法院陈述的初步草案分配给同一阵营的大法官。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宣布判决最高法院的陈述草案以及大法官们的任何同意或异议陈述。

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绝对的权力隔离,而是通过相互制约和监督实现动态平衡。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行使是否逾越宪法规定,但国会和总统也拥有影响法院的手段。这种制衡机制使得政权不至于完全集中于一个机构,并为权力的滥用设定界限,这是美国宪政体制得以成功运行的关键所在。在这种机制下,最高法院与国会以及总统之间通过互相监督和制约的方式实现权力分立。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到:“法官必须将《宪法》视为一项基本法。因此他们需要确定其中的意义;以及任何立法机构特定诉讼法的意义。如果两者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差异,(前者)应该有优先的义务和有效性的优先权;或者换句话说,宪法应该优于立法机构和法令。”最高法院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法案(1803)中确定了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权力,完善了美国制衡制度。

自建国以来,司法审查的做法与平等主义、自治、自决、信仰自由的民主理想处于紧张关系。一方面,是将联邦司法机构,特别是最高法院视为“最分离、最少受到制约监督的政府部门”。法院并非公开透明的判决常常受到公众的质疑,大法官本人的争议也极少能影响到其正常履职。另一方面,则将司法机构视为最无权的机构,几乎没有能力抵制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涉。最高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判决;相反,其依赖于尊重宪法和法律来维持其判决。

著名的例子是1832年出现的不服从,当时在伍斯特诉乔治亚案,佐治亚州忽视了最高法院裁定。南方的一些州政府也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后,抵制了公立学校的废除种族隔离。同时,宪法修正案可以通过程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当最高法院对涉及法律而不是宪法的事宜进行判决时,简单的立法行动也可以扭转判决。

另外,其他两个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其他机制来限制最高法院。国会可以增加大法官的数量,使总统有权通过任命来影响未来的判定(如罗斯福总统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国会也可以通过限制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对某些议题和案件的管辖权的立法。

美国国会大厦

当然,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力,界定了联邦政府立法机关和执行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分离的范围和性质,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对执行权力的范围施加限制。

近年来,美国司法制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最高法院的涉政倾向越来越明显。不同党派出身的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其司法观点和价值观往往也不同。特别是特朗普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加强了最高法院的保守倾向,形成有利于共和党立场的多数意见。“罗伊诉韦德案”的推翻判决,极大加剧了美国的政治分裂,助长了人们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制度将如何调整与演进,是研究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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