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教书育人的特殊行业,我们教育现在的生态环境跟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由过去的学校主导家庭配合的家校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孩子和学生变成了现在的家庭主导学校配合的家校无法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孩子和学生的尴尬局面,这样的教育生态环境令人担忧,更是对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时至今日,教育生态环境的悄然改变已经让老师们对教育对象也就是未成年学生本应该严管却又失去严管的底气,尽管教育的惩戒权在老师们的千呼万唤中已经正式回归到教师的手中,但因为惩戒的尺度难以把控,有了惩戒权却又不敢轻易使用或干脆不用,这都是源自现如今的师生关系紧张和家校矛盾突出所导致的“恐惧症”。
教师的这种“恐惧症”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家校纠纷和师生矛盾而不断得到加剧,因为只要有老师为了纪律或学习等惩戒学生并被举报,受伤的都是老师,要么被批评教育、要么被要求赔礼道歉、要么被停职检查、要么被降级调离、甚至还有被家长辱骂殴打等等,如果再出现学生因为教师的惩戒而走向极端那后果就更严重了。
现在只要是出现师生矛盾或家校纠纷,无一例外地都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出现这样的事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当然会觉得有损形象而且还会牵涉很多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作出处理是职责所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要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当教师根据自身的育人职责并依据相关的惩戒规定合理合适合度地对学生进行惩戒而出现了一些突发或意想不到的状况时,在现如今的教育生态环境下,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无一例外地都是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快速对当事双方的教师一方作出处理处分决定,这已经成为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的惯常做法了。
如果因为教师惩戒而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极端后果,自然是先处分当事教师,然后局长、校长、教师、家长等多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类似的事例在当今基础教育领域是屡见不鲜,不过,今天看到了一则报道。据环球网报道,5月1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原审被告人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2021年11月,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身上有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有关。法院认为,老师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的批评教育行为没有实质偏离教育目的,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老师无罪的判决。
这位老师对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作业的学生进行批评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词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因为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等,教育主管部门已对教师作出了相应的纪律政务处分。
虽然这位教师的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相符,但不至于构成违法犯罪,正如法院所认为的学生的身亡与教师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作出的教师无罪判决在现如今比较恶劣的教育生态环境下是值得所有人深思的,更是建议基础教育所有的局长、校长和老师都看看这个案例,会有收获的。
之所以仍有老师冒着极大的风险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因为教师的教育初心没变,也是教师教书育人神圣职责所在。还是俗话说得好,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严师出高徒这句古话是有它的道理的,老师合理利用被给予教师的惩戒权用手中的戒尺适度适当适时地对违纪违规或学习不上心的学生进行惩戒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