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媒体同时报道,11月25日浙江省证监局连发两则行政监管措施,下发对象分别为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远、合规专员吴杰。事实上11月15日的时候同花顺就已经发过《关于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披露了同花顺云软件公司的违规行为:营销人员存在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展示客户称赞截图、个股过往业绩等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存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形;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且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云软件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在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与关联公司合作开展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
同样是在这份公告的末尾,同花顺也做了一些解释。一方面表示云软件公司营收占比不大,影响比较小,另一方面认为“所谓公司“非法荐股、被立案调查”的传闻与事实不符。子公司云软件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可是11月15日公司已经发了公告也做了解释,按道理说事情应该已经结束了,怎么11月25日浙江监管局又对云软件公司的总经理和合规专员进行了行政监管措施呢?
从公司公告的表述来看,不认可子公司进行了非法荐股,但是在行政监管决定书中却说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这两者为什么会矛盾呢?猜测公司说的非法荐股的含义和散户理解的接近,就是通过推荐股票造成上涨,然后趁机牟利。而监管部门对荐股的定义就是推荐股票,不允许。两者在延申意义上有不同,因此公司才会发公告说非法荐股的传闻与事实不符,公司并没有推荐股票从股价上涨中赚取差价牟利。
在11月25日界面新闻对此事的报道中,也对一些在券商工作的投资顾问进行了采访,他们表示“在对客户表达投资建议时,可以对个股给出方向或表明态度,但不能精确地给出建议,比如,‘这只股票应该有20%的涨幅,这只股票一定可以涨到XX块钱之类’。”“投顾人员在媒体等平台公开表达看法时,可以对大盘和行业给出建议,但不能对具体个股给出投资建议。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对于入职不满两年的投顾,不能给客户任何投资建议,在展业中只能向客户引用券商研究部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在转述时还要注明出处和来源。”
相信绝大多数人也对这位投顾的表示是认可的,也会觉得他是比较谨慎的。实际上,大错特错!甚至可以说同花顺云软件公司之所以会被处罚,就是因为他们和这位投顾的看法差不多,所以在被处罚之后仍然觉得自己很冤枉,才会在公告中表示:云软件公司将尽快完成整改,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和恢复新增客户。
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发布之后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的林义相当即在微博发声反对。为什么反对呢?因为如果按照这个办法执行,整个市场的投顾基本上都可以下课了。根据该办法第22条第二项禁止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无论是个股还是大盘指数的涨跌,都是不确定事项,因此如果投顾向客户表述认为会涨会跌都是属于违规的。现阶段很多投顾仍然认为,不说精确的涨跌只说方向应该没问题,或者不说个股涨跌只说指数没什么问题。其实,这些行为都同样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22条。甚至于并没有做任何关于涨跌和走势的表述,说了一些别的相关事宜或者暗示,也同样属于违规。因为这一条后面写着“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你让投资者误解也一样是违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3条之规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将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绝大部分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和从业人员根本就没意识到自己的言行究竟触犯了什么规则。林义相意识到了,所以他反对,因为只要执行投顾这个行业就凉了。
对于每个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接受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违规服务,都是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投诉的。从过去几年支持网友向中国证监会投诉的反馈来看,成功率极高,基本上都获得了赔偿。但是要记住,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要自己投诉。
可是为什么对投资顾问这个行业影响这么大,适当性管理办法从2017年到现在执行了7年多,却坚持要做而且并没有撤销呢?因为A股投资者以中小散户居多,他们在投资知识方面极度匮乏,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掌握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误导,会给广大散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对这些专业人士进行管束,哪怕看上去不公平,也是必须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