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由于走私犯罪中存在报关、货运、进口货物销售等相关行为,实施此类行为的相关人员多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因此一起走私犯罪案件,无论最终是否会认定为单位犯罪,在案件伊始均存在对单位进行侦查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单位犯罪之下自然人责任与单纯的自然人责任存在差异,如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自然人,若偷逃税额达到250万元以上,则可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单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责任人员而言,则此时偷逃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才可能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若公司涉嫌走私犯罪,通过单位犯罪的辩护,对于可能会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员而言,则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刑罚,而对于可能无罪的人员而言,则可以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角度中分析从而从走私链条中予以排除出来。因此,涉案走私行为是否应以单位犯罪追诉,系进行走私犯罪辩护时需要予以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进行单位犯罪辩护应首先明确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考虑一个单位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应予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首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三条的规定: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可总结出如某单位应予以单位犯罪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则应不触犯如下三个情况:
1.为进行走私犯罪而设立的单位;
2.设立后以走私犯罪为主业;
3.相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在充分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则可对涉嫌走私犯罪的单位,寻找相关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具体如下:
一、对单位的主营业务进行剖析
单位的主营业务系能否以单位犯罪追诉的关键问题。
首先,对于货运公司而言,从事的主要是货运的工作,此时是否能够争取单位犯罪,其关键在于所运输的货物是否会因报关公司或货主的原因,而被列入走私货物之列。在此笔者认为,对于货运公司若仅承担货运工作,则存在其他可作无罪辩护的空间及理由,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单位犯罪争取较轻的处罚。
其次,对于报关公司而言,由于报关公司所服务的货主常是多个,所进口的货物类别较多,故实务中报关公司因进口货物而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但在辩护时亦需注意收集公司所经营业务的情况,通过辩护律师以及当事人的渠道,及时反馈,达到以单位犯罪进行调查的效果。
最后,对于货主,除上述报关公司部分需要考虑的之外,还应注意所成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对单位成立后的经营时间线条进行梳理
是否属于设立后以走私犯罪为主要经营业务,关键在于涉案公司的经营时间线条,对于是否属于“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的理解,关键在于业务转变的时间以及跨度。
一间公司在成立后主要经营A货物,随后开始经营B货物,此时即便A、B货物均系进口业务或进口而来的货物,亦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如前所述,业务转变时间以及跨度系考虑的关键。笔者曾承办一起走私犯罪案件,涉案单位一开始经营进口钢琴,随后因效果不好,在半年后转为通过低报价格,经营萨克斯,此案最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核心原因在于涉案单位曾实际就钢琴展开各类宣传、经营、销售活动。
三、提出单位犯罪辩护观点的最佳时间
笔者认为,若案件确实涉及单位犯罪,应尽早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由办案部门记录在案,以免随后因收集证据时间等问题,导致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无法成立。
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系提出此辩护理由的最佳时机,由于侦查阶段在案证据的收集速度较快,对于如工商登记信息、单位内部规章等文件均能立刻找到,因此在侦查机关作出《起诉意见书》前,应将单位犯罪的理由、事实等,尽快总结文书,交付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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