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少女逃脱后,竟被发现沉尸河中,15年后凶手落网!

艳芳记 2023-08-08 13:57:42

«——【·前言·】——»

社会无论多么和谐,总有阳光照不到的地方。那些阳光下的阴影,我们永远也不能想象到底有多么的黑暗,恶心,恐怖。

2005年的贵州,一位小姑娘,本也有着简单的快乐,但现实的摧枯拉朽,让她最终却粉身碎骨,香消玉殒……

«——【·案件始末·】——»

“啊!!!!!!!杀人啦……”

一声疯狂的喊叫声,打破了河边的静谧。大家闻声向喊声处赶来,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位渔民被吓得瘫软坐到地上了。

嘴巴张得老大,眼神已经错愕,一只手抖动着指着河里,嘴里还不住的颤抖,念叨着:“有死人!”大家沿着手的方向,果不其然,河面上飘着一具泡得发白的尸体。

大家跑过来,摇了摇这位渔民,等他回过神以后,才反应过来。“我们赶快报警!”

当地公安民警立刻赶了过来,并对发现尸体的渔民进行了询问。

原来,这位渔民经常在下午这个时间来河边收网,看看鱼获。

可就在今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他提起渔网的时候,好像带起了很重的东西,等拉过来一看,才看清是一具尸体,这下可是吓得不轻。

警方随后对尸体进行了打捞,并进行尸检,发现该名受害者死状极其悲惨,身上还缠着很多铁丝,于是,办案民警一刻不敢拖延,进行了全面侦查。

由此,揭开了一件极其凶残的强奸杀人事件!

尸检结果显示,死者是一名女性,下体有精液残余,据法医判断,死者很可能是被杀死后,抛入河中。而在这之前,也有被性侵的迹象。

根据上述结果,警方开始进行常规调查,首要任务是确定死者的身份。

于是对近期的失踪人员进行排查,这样的办法虽然工作量较大,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位雷姓男士要求辨认尸体,他的女儿前些日被报案失踪了。

经过初步辨认,雷姓男士认为尸体的外形体貌与自己的女儿小兰十分相似。公安机关便安排了一次尸体辨认。

非常不幸的是,尸体就是小兰,也就是这名雷姓男子的女儿。现实犹如一个炸雷,劈到了父亲的头上。绝望,悲痛,无助,倒在了地上,好在被害人的姐姐在身边支撑着父亲。

小兰一家人住在贵州,但是报案地点却在江西,第一作案现场很难发现,这就给破案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但办案人员没有放弃,迎难而上,始终不懈,最终在15年后,案件终于告破。

而直到案件的真像浮出水面,公安民警了解事件全貌后,才发现,这居然是一宗连环案件,小兰并不仅仅是遭受了强奸……

案发时,小兰年仅15岁,贵州老家有定时的集市,2004年冬天,天还没亮,小兰就像往常一样一个人奔赴集市采购,但这一走也变成了永别。

去过集市后,小兰很晚都没有回家,爸爸妈妈还有姐姐一起出动去寻找,但数日过后仍然无济于事。三个月后,便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小兰的尸体漂在了河里。

警方当年提取了小兰体内的精液DNA样本,由于技术的进步,15年后经过提取比对,警方最终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曾某。

随后对其进行了抓捕,曾某被抓后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曾某,一个人力车夫,案发时50岁。被抓时,2020年,已经是65岁了。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案发当天,其正在税务局附近拉客,将客人放下后,正准备在路边休息,便发现了小兰踉踉跄跄地向自己走来。

曾某见这小姑娘虽然穿着破破烂烂,但颇有几分姿色,便起了歹念。

“去哪啊,小姑娘,是不是要找旅馆啊?”

“大哥,我前几天被拐卖了,这是趁着去厕所的时候才跑了出来,已经好几天没吃饭了,您帮帮我!”

曾某听闻,更是歹心顿起,于是假意扮起了救世主。

“你放心吧,我来帮你,先吃顿饱饭。然后找个办法送你回家,你别怕,要是需要报警,我来帮你。”

对于刚从深渊里走出来的年轻姑娘,这几句话无疑是最大的安慰,听到这里,小兰完全放下了戒备,仿佛对面这位人力车司机,就是他的救命恩人。

可怜的小兰还以为抓住了救命稻草,却没想到,是另一座魔窟。

曾某暗自欣喜,知道眼前的这位漂亮的小姑娘已经铁定是自己案板上的肉了,可以随意驱使。

于是便拉着她假借吃口东西然后找一个住宿的地方为名,拉到了一个僻静的地方。

随后,又将小兰领到小河边,等转过身,那和颜悦色的面容立刻变成了一张狰狞恐怖的脸,一把将小兰按在地上,欲实施强奸。

小兰拼命呼喊,她怎么也想不到刚才的救命恩人,憨态可掬的大叔,怎么突然变成了野兽。

她拼命地挣扎,撕扯,但终究无济于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那种绝望,无比的恐惧,根本无法用言语形容,撕破喉咙的喊声,却引不来哪怕是一位真正的救世主。

根据曾某的描述,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可能是用力过大,加上小兰体力不支,造成了对方的昏厥。

但能够确定的是,强奸过后,小兰并没有死。而后,曾某为了防止小兰将其告发,才将其勒死,最终抛尸偏僻河沟的。

抛尸前,用布和铁丝进行包裹,所以才有了尸体上大量铁丝的奇怪状态。

确定案件过程,固定证据以后,公安民警将案件上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案件经历了两审,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冤魂得以慰藉。

但审理的过程其实也算有些波折。一审判决,被告曾某死刑,缓期执行。经过检察院抗诉以后,二审才进行的改判。

«——【·以案释法·】——»

一审法院的判罚

法院认为曾某的主观意识明确,且目的性强,通过暴力奸淫的手段,致使这个未成年最终死亡。

曾某虽有坦白情节,但是他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应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曾某强奸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首先,曾某所施暴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人员,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尽管坦白交代,也不足以减轻刑罚。

其次,法院在认定情节的过程中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曾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的。

也就是说,其死亡结果是强奸行为所致,曾某的施暴目的仅仅是强奸,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恶意。

作案全程仅仅实施了一个强奸行为,而这个行为不慎导致了小兰的死亡。

再次,曾某与小兰并不相识,主观上无从得知其真实年龄,对于未成年的事实也并不知情。

综上,法院仅认定曾某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

二审最终定判

但是,根据检察院的调查与认定,公诉方认为,曾某并非如此,在疯狂地对小兰实施暴力强奸时,小兰仅仅处于昏迷状态。

而后,曾某在强奸行为完全结束后,再次实施了新的犯罪,即将小兰活生生的勒死。

新的犯罪行为,其动机是防止雷某兰告发自己,逃避抓捕。

由此看来,曾树某实施犯罪的全程一共具有两个行为。

第一,是强奸,侵犯的法益是小兰的性羞耻心。

第二,是杀人,侵犯的法益是小兰的生命权。

所以两个行为,两个罪名,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一审判决的想象竞合。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正确,因此,检察院申请了抗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处曾某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正义没有缺席。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曾某强奸罪成立,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8065.5元。

有些朋友可能认为,强奸杀人,居然仅仅赔付不到四万元,是不是太少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律仅仅支持针对物质损失进行赔付。

而精神赔偿,如果没有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犯罪分子所承担的被剥夺自由,甚至是生命的惩罚措施,已经是对被害人最好的慰藉。

不论案件最终走向是如何,这都是一个悲剧,犯罪分子不论获得再重的刑罚,也不能挽回那条已经失去了的美好生命。

«——【·结语·】——»

15岁啊,本应坐在课堂里学习知识,在家中享受父母的爱的年纪,却永远离开了他爱的以及爱他的人。

生者痛而死者悲。白发人送黑发人,怕是世间最悲惨的事了吧。无法改变坏人的行为和思想,但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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