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罚[2024]119号
案件名称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关联企业某某斯(中国)有限公司和某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替你单位代付咨询费用14294810.40元,收款方为境外企业** TECHNOLOGY (HK)LIMITED,按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809140.21元(14294810.40÷(1+6%)×6%)。同时应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9140.21×7%=56639.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增值税809140.21元、应扣未扣城市维护建设税56639.81元
纳税人名称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C
纳税人识别号 9***C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欧某某
处罚结果 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404570.11元、28319.91元,共计432890.0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1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