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员是知府的上级吗?今天来说说这个问题
◑ 乾隆以前非正职,且品级不定
在明朝的基础上,清朝设立了道官,并进一步进行了细致的刻画和延申。道官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类型,具体职责也有所不同。分守道主要负责管理钱粮的供应,而分巡道则负责刑法和司法事务。可以说,道官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府与省之间的关系,并且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临时性的差遣。
由于道官的性质决定了其人选并非一成不变。一些重要地区会派出布政司的左、右参政或按察司的副使来担任道官(品级从三品或正四品),而一些事务相对简单的地区则由佥事或同知(品级为正五品)出任。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难题,即道本来是一个介于省和府之间的行政机构,而且一般兼辖一府或多府。然而,在品级上,道官的品级却比知府低。这种职务与品级的不对称,给工作的顺利展开带来了困扰。很简单的道理,一个品级为正五品的道官在品级为正四品的知府面前,无论如何都难以发挥强硬的作用。
在乾隆以前,道官还没有被列入正式的职官编制,其作用也不明显。然而,在乾隆十八年,乾隆皇帝下了一道上谕解决了道官编制的问题,将道官定为正四品官。具体来说,上谕中记载着:“直省守巡各道,著俱为正四品,停其兼衔”。
这道上谕虽然简化了以往复杂的情况,但并没有在法律层面确立道官与知府的隶属关系。直到乾隆二十八年,乾隆帝再次下谕:“外省知府向为正四品,今道员既裁去兼衔,统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属,自应量为区别。著将各省知府改为从四品。”
这道上谕的发布,道官和知府的品级差距才得以消除,隶属关系也算正式确立了。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官制在乾隆朝基本完善定型,所以在讨论某些职务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并予以区别。
◑ 有隶属关系,但不一定是上下级
在区分道员与知府的关系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搬府、州、县的级别来看待。实际上,道员的职责是有着明显侧重的,主要集中在巡察、监督和整治官吏的工作上,这也是设立道员职位的主要原因。如果用现在的情况来进行比较的话,道员就可以看作是省纪委派出的监察组。在具体的行政事务方面,道员是不能干涉地方政务的。
如前所述,道员还兼管辖区的钱粮和刑名。但这只是狭义的说法,所谓的钱粮,是指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府、直隶州的仓库;而所谓的刑名也仅局限于监督的范围。清朝的刑名审理相对复杂,以命案和盗案为例,刑部规定需要采取四级审核制度。例如发生在州县的命案,第一级必须在州县衙门进行验尸审理,然后将报告递交至府,按察使衙门是第三级,督抚衙门是第四级。
只有经过四级衙门的审核无误后,才能递交至刑部。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府的复核直接对按察司,而直隶州、直隶厅与府属于同级别的单位。然而,他们辖区内发生命案,却要由长官亲自审理。
也就是说,直隶州、直隶厅直接向按察司负责,这中间少了一道复核程序。因此,道员的设立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规定,直隶州、直隶厅审理的百姓命案和盗案,需要由道员进行复核,然后再转达给按察司。
另外,道员还担负着节制辖区绿营的重要职责,因为知府及以下地方长官并没有被赋予军权,所以道员一般都要同时担任兵备衔。在他们的辖区内,绿营军队的都司、守备等武官都要向道员示礼。
顺便提一下一个冷门的知识点,清代的督抚、提镇等高级官员设有“标”,也就是直属军队。总督称为“督标”,巡抚称为“抚标”,以此类推。实际上,在清初时也设有“道标”,但从康熙皇帝开始就取消了。道员与知府的主要区别在于,道员的职责并非一肩挑起多项工作,不负责全盘地处理政务。例如地方人事、文教、农桑、风俗、公益和赋税征收等事务,道员都不能参与。
而在这些方面的政务上,知府享有全权,无需向道员汇报,而是直接向布、按二司负责。道员与知府之间可以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但并不是完全的上下级关系。清朝的道员一般都有自己的辖区,有的只管一个府,有的则管几个府。从官名上就可以看出他们辖区的范围。例如浙江杭嘉湖道,辖杭州、嘉兴、湖州三个府。
在全国各省中,若以管辖区域来衡量,江西抚建广饶九南道的管辖范围最大,管辖抚州、建昌、广信、九江、饶州、南康六个府,它在道员的编制中被称为“请旨缺”。
从本质上来说,可以发现道员的职责带有督巡和监察的色彩,与都察院有着类似的性质。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个知识点需要提及,那就是虽然道员是文官,但他们的官服却是采用“兽”纹样的,与都察院的各官一样,都是使用獬豸纹。
清知府真二八斤的上级是承宣布政使[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