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新公司法下关联交易制度有何变化?风险增加?

谷权萍论 2024-03-17 22:00:54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公司法》原文并无明确规定禁止关联交易,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明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在关联关系的认定上常出现纠纷争议,新公司明确界定了关联关系,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为关联交易相关司法裁判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禁止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标准

(一)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一般情况下,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借贷关系、其他特定协议关系等。常见的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二)交易程序

交易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交易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但程序的合规不一定可以避免交易造成的损失及其连带的赔偿责任。公司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交易价格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其交易价格必须合理,即必须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三、关联交易的税务筹划

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要围绕业务调整的商业实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价值链的利润调整来进行。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各种业务往来的定价。中国现行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企业在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需每年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关联交易要满足一定的商业实质、经营实质,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使得关联交易达到合理的税收优化。转让定价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如果关联交易单一,一方只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则使用成本加成法比较多。一般加成比例在5%-8%。要根据双方在价值链中的职能地位,确定加成比例。

(二)价值链

根据关联方在价值链中的职能,价值贡献高,承担的风险大,资产投入多,则分配的利润就多。一般价值链包括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市场营销、销售、售后服务。从价值贡献度来讲,研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最高。对于价值贡献度高的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可以有较多的利润。

(三)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指的是关联交易要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是合乎逻辑的。例如关联双方发生的货物、劳务的销售行为是一种真实价值的转移,而非为转移资产的形式。

四、萍论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要围绕:关联关系、交易程序和交易价格来判断。关联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交易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其交易价格必须合理,即必须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3、对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围绕业务调整的商业实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价值链的利润调整来进行。根据关联方在价值链中的职能,价值贡献高,承担的风险大,资产投入多,则分配的利润就多。一般价值链包括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市场营销、销售、售后服务。从价值贡献度来讲,研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最高。价值贡献度高的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可以有较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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